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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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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9-067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银行账户受限通过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26165454D

  被告: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吴文涛

  统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PXFW733

  被告:姜剑,住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凯旋大厦东塔16楼,身份证号:370204*********

  被告:郝斌,住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凯旋大厦东塔16楼,身份证号:370206*********

  被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恩平街华侨城东部工业区东E4栋

  法定代表人:袁娜,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0293F

  第三人: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15楼

  法定代表人:姜剑,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91326A

  第三人: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

  法定代表人:吴文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MTJGD7T

  2. 有关纠纷的起因、依据

  2017年7月,原告与第三人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就共同设立并购基金并通过该基金投资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等事宜签署《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另外,被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甲方)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其中第3.1项约定:“…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就甲方在各收益核算日实际自合伙企业分配取得分配款不足预期投资收益款及投资本金的部分以现金方式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被告姜剑及被告郝斌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

  现原告就相关合同履行事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

  ① 请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投资本金300,000,000.00元并按预期投资收益率8.5%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收益(暂计至2019年7月19日收益为2,026,027.40元)。

  ② 请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大通箐鹰投货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51,650.00元。

  ③ 请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姜剑、郝斌对前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 请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对前述第1、2项确定的被告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⑤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03,177,677.4 0元。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业绩补偿相关诉讼案件

  公司就交易对手方未完成业绩承诺、应收账款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事项,向被告夏东明、朱兰英、曹林芳、李勇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业绩补偿金、应收账款承诺补偿金、资产减值补偿金等共计59,731.21万元(最终以《专项审核报告》核定的数额为准)。具体如下表:

  ■

  2、其他小额未决诉讼案件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的小额未决诉讼案件共计17起,涉及金额4,352.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54%)。前述案件主要系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银行账户,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正式文件,根据公司查询,累计被冻结银行资金32,935万元,上述冻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由于本次诉讼事项还未开庭审理,尚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9-068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朱兰英女士的通知,获悉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说明

  根据股东反馈的情况,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件,目前尚未得知具体案件情况;朱兰英被诉是因为其个人涉及的民事纠纷,与上市公司无关。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目前,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0,955,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累计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70,955,7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

  截至目前,朱兰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3,004,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0%。朱兰英女士累计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16,412,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亚星实业和朱兰英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所涉及的事项与公司无关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亚星实业及朱兰英女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司法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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