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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于2019年8月2日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川13民初163号。案件内容详见下文: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12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就盛世天城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工期、结算、交付、验收及价款支付、违约等条款。并且约定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60日内,发包人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报告;且未付款在第6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及时交付了工程;现被告已经进行使用多年。2014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交了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但被告在原告递交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60日内未作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其结算金额为201767806.46,尚欠6000万元。对于所欠的工程款被告以自己在进行结算审计为由拖延;直到2017年6月,被告认为按自己所审核的结算金额,其款项已付完为由拒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被告二系被告一唯一股东。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万元;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1376.5万元);
(3)判决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在拍卖所建工程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被告二为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利率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新增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次诉讼请求金额合计7376.5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38%。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 条的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与东莞建工的工程款公司已根据合同金额入账,原告要求的金额并非经第三方审结的金额,公司并不认可。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将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法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9)川13民初163号;
2、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