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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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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82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其中,关于知邦投资与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民间借贷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执7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赵瑞俊先生款项人民币61,288,56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刚先生、控股股东刚泰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现已向公司作出不可撤销承诺,若因违规担保事项最终导致刚泰控股产生实际损失,其同意刚泰控股在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范围内直接予以扣除。截止2019年6月30日,刚泰控股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金额为2.03亿元(未经审计)。

  现将案件具体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邦投资”)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黄金饰品”)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知邦投资

  被告方: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日,知邦投资以逾期违约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投资咨询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334万元(借款期内利息70万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并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刚泰投资咨询支付违约金600万元3、刚泰投资咨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0万元;4、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知邦投资对刚泰黄金饰品提供的坐落于陆家嘴环路958号3601-3604室的房地产即“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2019年3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刚泰投资咨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70万元、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赔偿知邦投资律师代理费10万元;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知邦投资有权就上述刚泰投资咨询付款义务以“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刚泰控股、赵瑞俊先生、刚泰黄金饰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刚泰投资咨询追偿;驳回知邦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96,500元,由知邦投资负担36,500元,由刚泰投资咨询负担360,000元,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对刚泰投资咨询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刚泰投资咨询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00元,由刚泰投资咨询负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杭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浙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知邦投资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浙01执7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赵瑞俊先生款项人民币61,288,56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赵瑞俊先生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风险提示

  关于知邦投资与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黄金饰品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一旦执行,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9)浙01执75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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