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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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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凡谷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9-083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苏州凡谷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苏州凡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收回投资,注销全资子公司苏州凡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凡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苏州凡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2)。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苏州凡谷予以注销。至此,苏州凡谷的工商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注销完成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地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9-085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3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18年12月12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公告编号:2018-12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公司没有实施回购;截至2019年7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322,800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197%,成交的最高价为6.30元/股,最低价为6.1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39,197,729.18 元(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

  公司后续将依据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继续推动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9-084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莉萍女士于2019年8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王莉萍:

  经查,你作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4月11日披露减持计划,将在披露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后开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但在4月22日,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4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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