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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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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准油          公告编号:2019-074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信息

  2018年6月30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旗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公司及时与兴业银行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公司在兴业银行该账户被冻结事由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

  2018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18)京0108民初7881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177.6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该案原计划 2018 年 9 月 6 日开庭,因法院通知原告的开庭时间与通知被告的时间不一致,导致原告 2018 年 9 月 6 日未到庭,法院将该案开庭时间推迟到 2018 年 9 月7 日。2018 年 9 月 7 日,法院进行庭前调解未果,原告和被告各方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2019年6月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中安融金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协调外聘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并协助法院对案件中涉嫌伪造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民事方面,公司已配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收集笔迹鉴定相关资料,法院已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相关鉴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刑事方面,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处于刑事羁押状态,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完成对案件证据的第二次补充侦查”。

  2019年7月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披露:“近期,经公司财务部门查询,公司上述基本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截至目前,中安融金案件尚处于诉讼阶段,未形成审理结果。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天司鉴【2019】文鉴字第071号《文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检材(即上述案件中原告中安融金提供的“2015年11月20日《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七位董事(常文玖、王燕珊、胡永昌、王胜新、马军、何云、唐立久)的签名与依法获得的本人签名均“不是同一人所写”。(补充说明:检材中共有九名“董事签名”,除上述七位董事外,尚有秦勇和杨有陆的签名。其中秦勇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有陆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期间为2009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6日。在该检材中“董事会决议”的时间点杨有陆先生已不具有公司董事身份)。

  2、近日,公司财务部门在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例行查询时发现:受中安融金案件影响,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外汇一般账户、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东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康支行营业部开立的一般账户被冻结。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的书面通知。

  3、2019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内容如下:

  “案号:(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传唤人: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9年9月18日上午9:30;

  应到场所:本院东3-40法庭”。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银行账户被冻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正常的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公司已与海淀区人民法院和中安融金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了解落实相关情况,并会同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商讨后续应对措施。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ST准油              公告编号:2019-075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项目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主要内容来源于公司参股的荷兰公司A董事提供的信息,荷兰公司及其A董事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已尽最大努力对相关信息执行了核查程序,经核实未发现除本公告中明确列示以外的其他问题,但公司董事会据此做出的相关披露内容可能因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问题而有所偏差。

  2019年7月26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本公告中简称“震旦纪能源”)和荷兰震旦纪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简称“震旦纪投资”,震旦纪能源与震旦纪投资合成“荷兰公司”)的A董事发来的题为“Sinian coop 申请破产保护 / Sinian Coop bankruptcy peptition”的邮件,该邮件也同时发送给震旦纪能源其他股东,具体内容如下(为便于广大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在括号内以加粗字体对相关内容进行注释):

  “各位股东,截止2019年7月25日,sinian coop(指震旦纪能源)/ sinian b.v.(指震旦纪投资)没有银行账户,无法支付公司欠缴的运营费用和债务,无法支付荷兰公司税款。中国股东拒绝(实际情况为:公司作为震旦纪能源的参股股东,一直坚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其他股东探讨寻求各种可落到实处的解决方案)向荷兰公司提供任何资金支持,未实际落实任何资金支持方案。

  以上所有事项,荷兰公司/董事 lesley(指该董事本人)已经持续充分通知股东,并且向股东告警了根据荷兰法律会引起的破产清算及相关严重后果。

  见附,荷兰律师事务所2019年7月25日向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递交了Netherlands Sinian Energy Cooperatief (指震旦纪能源)的破产保护申请。法院的庭审日期确定之后,荷兰公司董事会应召出庭”。

  同日,在回复公司要求其正常提供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所需的荷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表的邮件中,该董事明确说明“Netherlands Sinian Energie Coopratief U.A. has filed a bankruptcy petition at Amsterdam Court on 25-07-2019, not capable to commit any activity at this moment.”(即:荷兰震旦纪能源合作社已经于2019年7月25日向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目前无法进行任何活动)。

  其他说明:

  1、2019年1月12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对该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已披露的风险提示进行了列示,同时对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披露。其后,公司根据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编号分别为2019-045、2019-050、2019-055的《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公告》,以及2019年7月13日披露的《境外投资项目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截至目前,荷兰公司和Galaz公司的相关情况未出现好转迹象,公司前期已披露的问题和风险依然存在。

  2、该境外投资项目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需要同时遵守中国、荷兰、哈萨克斯坦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自参股收购以来,作为该项境外投资的参股股东,公司并未实际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其他未知风险。

  4、作为参股股东,公司在本项投资中发挥的作用有限,但将继续尽最大努力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密切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与荷兰公司A董事在沟通过程中曾多次发现其出现中文的表达或理解上的错误,公司已多次进行纠正,但仍时有发生。因此,为避免因其表达造成公司的错误理解,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原文引用其邮件内容。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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