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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40,738,991.04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2初7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重庆长江海之宇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之宇”)为本公司经销商,长期拖欠公司货款,经公司多次催讨后仍无法实现有效回款,2018年1月2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海之宇支付拖欠货款42,708,991.04元,资金占用费25,576,010.57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8日),并要求莫晓斌、黄萍、林红兵、张凌霞、刘亚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对重庆海之宇名下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8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18年1月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理案号为(2018)闽02民初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0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重庆海之宇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19年7月5日出具(2018)闽02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重庆海之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40,738,991.0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0,738,991.0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及保全费5,000元;
2.如重庆海之宇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重庆海之宇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8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3.莫晓斌、林红兵、刘亚琪对公司依本判决第二项行使抵押权后,重庆海之宇就本判决第一项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海之宇追偿;
4.如重庆海之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5.本案件受理费用383,225元,由公司负担137,680元,由重庆海之宇负担245,545元( 莫晓斌、林红兵、刘亚琪对其中205,495元共同负担);鉴定费55,000元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目前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坏账准备32,638,303.96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