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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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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19年半年度的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单位:石油,桶;天然气,桶油当量;井数,口

  ■

  以上经营经据源自公司内部阶段统计数据,以上数据未经审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仅供投资者参考。

  请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9-05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12日(周五)16:57,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邮箱“xcny@xinchaoenergy.com”收到邮箱“3085129140@qq.com”发送的匿名邮件,该邮件内容无正文,无任何联系方式,仅有名称为“提请召开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的附件。

  2019年7月15日(周一)公司证券部发现该封邮件。该邮件附件中包括名称为“西藏天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鸿富思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贵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9家股东于2019年7月11日签章、“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7月11日签署的关于《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议案的扫描件,内容包括:要求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公司部分非职工董事及监事的议案。

  因该匿名邮件无正文、无联系人信息,所附附件全部为扫描件,且并非十家股东在同一份文件上共同盖章,公司无法完全验证该邮件所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为谨慎起见,本着保护全体股东权利的立场,公司已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上述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及/或其债权人发送书面函件等方式对匿名邮件所附签章、签名的真实性及其权限进行全面核查,以确认匿名邮件所附内容的真实性和发函股东的提议资格。

  嗣后,公司陆续收到部分发函对象的回复。其中,金志昌盛债权人之一签署了《复函》声称,1、其与金志昌盛及其股东已签署协议约定:(1)其有权且已经指定相关主体履行对金志昌盛日常经营的监管;(2)其有权且已经指定相关主体对金志昌盛“章证照”原件实施共同管理;(3)金志昌盛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该债权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2、其未参与金志昌盛《股东会决议》及《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事项,在公司来函询证前对此并不知情。考虑到金志昌盛公司项下唯一的投资项目为公司股票,其并不希望看到新潮能源现任董事及监事被罢免的情况发生,若公司管理层不稳定,可能直接影响公司股票的价值,进一步影响金志昌盛的偿债能力,最终严重侵害其利益。鉴于此,公司聘请了多家中介机构对该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目前,公司已收到前述多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述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

  1、根据相关权利主体出具的《复函》内容,可初步判断金志昌盛及其股东均对相关协议的内容知晓,金志昌盛股东在明知表决权受到拘束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因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而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决议内容不能视为金志昌盛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金志昌盛法定代表人不能基于此决议内容签署相关书面文件。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并非基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代表的法律行为无效。金志昌盛的法定代表人梁丽娟代表金志昌盛在《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签名无效;

  2、鉴于相关权利主体已经通过《复函》告知新潮能源上述情形,新潮能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金志昌盛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文件的行为,并非金志昌盛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金志昌盛法定代表人代表金志昌盛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的行为无效。

  3、除金志昌盛以外的剩余9名股东合计持有新潮能源6.59%的股份,不足10%,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基本事实与法律分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公司部分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仅有金志昌盛法定代表人梁丽娟签署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等书面文件并非金志昌盛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且公司作为相对人已经知晓前述情形,该代表行为无效。除金志昌盛以外的剩余9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6.59%的股份,不足10%,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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