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16日以邮件结合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时沈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业务发展需要,会议同意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并由保理业务合作机构为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相关的保理服务,保理业务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 万元,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申请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每笔保理存续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718 证券简称:友邦吊顶 公告编号:2019-033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鉴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保理业务合作机构为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相关的保理服务。
2、合作机构
公司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合作机构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业务期限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申请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每笔保理的存续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预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3、保理合同以保理业务相关机构固定格式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对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特此公告。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以现场表决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黄廉熙 孔冬 黄少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