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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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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77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于2019年7月25日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分别为(2019)川1302民初4594号、4597号、4598号、4599号,案件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何周浩

  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11年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以筹措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开发“盛世天城”项目建设资金和日常运营资金为由,向原告筹借资金。原告经多方筹集,先后向被告出借人民币72万元。

  从2016年以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2016年11月23日,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6333元,至此2015年11月11日被告方尚欠原告方本金70万元及2015年11月1日起到现今的约定利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约定利息(月利息2%):人民币58.8万元。利息应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

  上述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28.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及律师代理费用。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张蓉

  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2015年6月被告以经营急需周转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万元,2015年6月18日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万元,合计30万元。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31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

  (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约定利息(月利息2%):人民币25.2万元。利息应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最后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上述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55.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三)、案件三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马碧华

  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自2011年开始,被告以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请求借款。2011年10月至2015年5月,经原告多方筹措,向被告出借人民币82万元,被告也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至2015年6月1日,扣除已还本金,尚欠本金70万元。后被告继续支付全额利息至2015年10月31日,且偿还了本金4万元。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未偿还原告的债务共计人民币121.44万元,具体为本金66万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所产生的利息55.44万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约定利息:人民币55.44万元。利息应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

  上述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21.4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四)、案件四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马晓燕

  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自2011年开始,被告以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请求借款。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经原告多方筹集,向被告出借人民币321.5万元,被告也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后被告继续支付全额利息至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偿还原告部分本金7万元,并于2017年7月支付了相应(7万元)利息。2017年6月28日,被告通过其他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部分利息50万元。自此至今,被告再没有向原告偿还分毫本金或利息。截止2019年4月30日,被告未偿还原告的债务共计人民币489.12万元,其中借款本金293万元,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所产生的利息差额196.12万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3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所产生的约定剩余利息:人民币196.12万元。利息应计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最后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上述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489.1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累计尚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与本次新增诉讼事项合并列表如下:

  ■

  

  本次公告诉讼金额合计为1584.25万元(未包含尚未明确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4%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披露标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账面都有记载,对于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公司将根据案件判决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涉及智临电气的案件,因原主要股东对2017年至2019年三年业绩作出承诺,若不能完成承诺业绩将由智临电气原主要股东进行补偿,或冲减股权转让款,对当期及期后损益影响较小。

  前表序号为4、7的诉讼,公司当前无法判断是否应进行回购,将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前表序号为6的诉讼,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及法律关系,其实际与另外被告存在法律关系,预计该诉讼对公司无影响。

  前表序号为8、9、10、11的诉讼,经公司核查财务账目,未发现相关款项。公司将根据与原告沟通及法庭质证情况,依法依规维护公司正当权益,不排除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处理方式的可能。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9)川1302民初4594号、4597号、4598号、4599号《传票》

  2、民事诉状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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