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安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分公司”)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环罚告(听)字[2019]26号,主要内容如下:
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6月18日对安宁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安宁分公司3号、4号焦炉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其中:3号焦炉二氧化硫最高值为868.66 mg/m3L, 4号焦炉二氧化硫最高值为742.94mg/m3,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50mg/m3的标准。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九项拟对安宁分公司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限制生产;2.处100万元罚款。同时告知安宁分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安宁分公司是公司主要生产单位之一,2018年度生产焦炭103万吨,占公司焦炭总产量的52.55%。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超标情况进行了核查,对超标原因进行了分析,责令安宁分公司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安宁分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的实施进度。
截止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接到正式处罚决定书,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后期,公司将会依照相关规定对此次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