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15:00至2019年7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宝盛广场C座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5)主持人:董事黄海勇先生。鉴于公司董事长彭聪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海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345,522,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5,799,353股的45.1193%。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328,127,4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5,799,353股的42.8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395,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65,799,353股的2.27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杰利律师、沈旭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5,516,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89,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5,516,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89,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杰利律师、沈旭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