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9-072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24日,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解除质押回购交易的通知。
新力集团于2019年7月17日将质押给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0,079,437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质押回购交易,并于近日办理完毕股票解除质押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新力集团持有公司股票120,999,90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57%,此次股票质押解除后,新力集团累计质押股票数量为31,300,000股,约占其持有公司股票的25.87%,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10%。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9-073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目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其他同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19-056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81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某某、李某某
被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6,600万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理由
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调查通知书》,2017年9月1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9月19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肥市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818号),合肥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800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合肥市中院已对本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目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生效。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其他同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同类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原告共计159人(不含本次披露案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922.57万元。上述159起诉讼案件已全部开庭审理。其中,71起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撤诉金额合计824.35万元);47起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合肥市中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金额合计1,611.73万元),其中2名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判决驳回全部2起案件上诉,维持原判;剩余41起案件,公司尚未收到《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五、备查文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