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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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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9-093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由于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对判决书内容表述理解有偏差,导致上述公告中“特别提示”第5点出现了错误,现将相关信息更正如下:

  更正前:

  特别提示:

  5、被告人华慢、刘宏、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华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刘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更正后:

  特别提示:

  5、被告人华慢、刘宏、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华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刘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9-094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根据法院裁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截至本公告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判决已生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已出判决尚未生效,具体内容见本公告。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请求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人民币 98万元。(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5、被告人华慢、刘宏、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华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刘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受理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

  江西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江西高院依法做出了将该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

  根据江西高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九江天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将原诉讼请求中“请求判令十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5亿元”变更为“请求判令十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0.9亿元”的申请并获受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与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案件部分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系基于基本相同法律事实产生的民刑交叉案件,该案件须以前述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前述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同时,该案件被告胡鸽飞、朱历、张剑敏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分案请求,经审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由于被告胡鸽飞、朱历、张剑敏明确不同意合并审理,故依法作出了将该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的裁定,原案号下继续审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另外立案号后进行审理。

  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拆分为技术秘密案件及经营秘密件案件两个案件进行审理的裁定,公司就技术秘密案件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就经营秘密案件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并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73民初658号】,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2017年6月30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73民初216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

  二、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700元,由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6700元,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受理费分别在5万元、5万元、1万元、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经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时径付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涉及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分案审理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判决事项,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但目前该判决尚处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如未来公司最终胜诉,且判决结果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

  后续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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