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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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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21号)同意,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嘉元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800,000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633,428,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3,858,490.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9,569,509.4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44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于2019年7月23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梅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于2019年7月23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汇丰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梅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

  说明:1、嘉元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募集的股款为人民币1,633,428,000.00元,根据嘉元科技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嘉元科技应支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合计113,867,924.53元(不含税),前期已预付2,830,188.68元(不含税),现应支付111,037,735.85元(不含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8日将扣除嘉元科技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11,037,735.85元(不含税)后的余额人民币1,522,390,264.15元汇入嘉元科技募集资金专户。

  2、除尚未支付给保荐机构承销保荐费用由保荐机构直接扣除外,其他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在募集资金汇入嘉元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后,由嘉元科技按协议支付。其中需置换的前期已预付发行费用4,720,754.72元(不含税),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8,100,000.00元(不含税)。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前昌、袁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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