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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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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光峰科技 股票代码:68800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光峰成业、金镭晶投资、Blackpine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其他原始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本次发行市盈率47.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截至2019年7月17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1.56倍,可比上市公司海信电器、鸿合科技的静态市盈率分别为187.87倍和27.77倍,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07.82倍。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1、新技术的研发风险

  公司发展模式中核心要素是技术创新,为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和领先地位,光峰科技需要精准评估激光显示技术的未来发展方向,不断自我革新,持续打造最具科技创新含量的激光显示产品。未来,如公司未能对技术创新方向进行有效判断,或未能实现持续的原始技术创新,或受资金限制未能进行有效的研发投入,或公司创新技术无法实现大规模产业化,则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将遭到削弱,造成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风险。

  2、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获授权专利792项,同时正在申请授权的专利超700项。上述792项授权专利的平均授权时间约632天,其中发明专利平均授权时间约1,028天;截至2019年4月30日,光峰科技正在申请授权的专利中处于初审阶段349项、公开阶段117项,实审阶段250项。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中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专业服务费与专利费合计分别为645.24万元、1,258.13万元以及1,752.84万元。专利申请的过程需要漫长的等待时间和持续的高额投入;若公司处于申请状态的自有知识产权受到第三方侵权,则公司生产经营将遭受不利影响。如果基于专利保护的核心技术遭到泄密,或被竞争对手抄袭、模仿或提出侵权指控,则会损害公司的竞争优势,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公司已获授权的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和同行业企业均可合法、无偿地使用被宣告无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则发行人拟开展的专利许可授权业务存在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3、激光光源租赁业务模式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影光峰向全国影院提供激光光源电影放映解决方案,即向影院提供ALPD?激光光源租赁服务。公司与影院客户签署的租赁合同期限较为灵活,包括在30,000小时内长期有效、一年一签、两年一签、三年一签等,但合同对租期未满客户退租的情况无强制约定,一般来说,客户支付光源拆装费用后即可办理退租。若竞争对手通过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降价促销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可能面临客户大规模退租的风险,从而对租赁服务模式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激光光源上线安装速度放缓的风险

  公司的光源上线安装数量保持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激光电影放映机光源累计租赁数量分别为1,896台、6,916台和11,612台,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7.48%。经过前期的市场拓展,公司已陆续完成包括横店影视、金逸影视等在内的国内主要影院管理公司放映机光源的激光化改造,在激光电影放映技术中占据约60%的市场份额,未来公司将以中小影院客户作为业务发展重点。由于激光光源租赁业务已经历基数较低的市场导入阶段,且中小客户规模小、较为分散、无法大批量导入,公司可能面临光源上线安装速度放缓的风险。

  5、租赁光源管理风险

  在光源租赁服务业务中,公司与客户协议约定按照光源使用时长收取租赁服务费,客户付费使用激光光源并承担光源的日常保管、维护、毁损赔偿责任,但公司并未向客户收取光源押金或类似费用。截至2018年末,公司对外租赁光源原值为40,472.77万元、净值为33,953.5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6.38%。影院为保证正常放映、不影响其业务经营,会尽力维持光源完好使用状态,但公司仍面临影院保管不善以致光源出现损毁或灭失而引致的资产减值风险,从而对公司资产安全和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6、合作模式带动快速增长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了合资合作的商业策略,包括与中影器材合资成立中影光峰,为全国影院的电影放映提供激光光源租赁放映服务;与天津金米、顺为科技合资成立峰米科技,研发制造销售激光电视整机,其中小米通讯是主要客户,最终用户是个人消费者;与东方中原合资成立东方光峰,销售激光商教投影机,其客户是东方中原,最终用户是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用户等。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影器材(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3.99%、7.22%、6.53%,占比较小;公司向天津金米的关联方小米通讯(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0%、9.60%、17.85%,占比逐年提升;公司向东方数码(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28.49%、16.20%、9.98%,占比逐年下降。

  上述合作模式集合了各合作方的优势和资源,是惯常、合理的商业安排,通过合资合作公司实现收入和利润的快速增长。但是合作模式带动快速增长不能持续的风险是存在的,如果公司技术与产品创新减慢,直至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开发出新的市场需求时,或公司创新能力持续下降导致产品被竞争者超越时,将面临合作效益降低、不能带动快速增长的风险,或将面临合作不能持续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19]1163号《关于同意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38号”批准。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光峰科技”,扩位简称为“光峰科技”。

  六、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007。

  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51,554,411股。

  八、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800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7,192,913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94,361,498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包括以下两类:(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光峰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家园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家园1号”),管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数2,720,000股,家园1号本次获配股数4,548,685股。除上述两类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合计383,554,411股,除控股股东光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光峰成业、金镭晶投资、Blackpine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外,其他原始股东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十四、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李屹、薄连明、吴斌、李璐、高丽晶、陈栩翔、赖永赛和高晓宏等8名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家园1号,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上市股份中,参与网下发行申购光峰科技股票并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所获配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投资者共135户,所持股份为3,538,402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83%。

  十五、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达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光峰控股,现持有公司7,976.2679万股股份,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的20.7956%。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屹。本次发行前,李屹通过光峰控股、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投资和光峰成业等合计控制公司42.4302%的股份;此外李屹之子通过Blackpine间接持有公司0.2968%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光峰控股持有公司17.6640%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屹。李屹通过光峰控股、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投资和光峰成业等合计控制公司36.0406%的股份;通过家园1号间接持有公司0.4420%的股份;此外李屹之子通过Blackpine间接持有公司0.2521%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关系图如下:

  ■

  注:上图中李屹在原石投资、光峰达业、光峰宏业、金镭晶投资、光峰成业的持股比例均为其直接持股比例,未含其间接持股比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

  注:上表不含李屹、薄连明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二)监事基本情况

  ■

  注:上表不含高丽晶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注:上表不含薄连明、吴斌、李璐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董事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法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公司监事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三、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监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义务和责任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胡飞同时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及下述延长期限内及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六、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七、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胡飞以外,其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就本人目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

  四、如本人在公司上市前持股公司的股份,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公司存在以下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1)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2)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七、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八、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九、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核心技术人员

  (一)基本情况

  ■

  注:上表不含李屹在本次IPO发行阶段通过家园1号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

  李屹、胡飞对其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中的相关内容。除李屹、胡飞以外,其他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12个月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下称“股票锁定期限”),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股票锁定期限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和现行适用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五、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

  光峰达业、光峰德业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中光峰达业持有发行人2,043.0250万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的5.3266%;光峰德业持有光峰达业1,442.0450万元出资,占光峰达业的出资比例为70.5838%。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光峰达业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光峰德业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

  (二)光峰达业股份锁定承诺

  光峰达业为李屹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之“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的相关内容。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83,554,411股,本次发行6,800万股A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0591%,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51,554,411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2019年7月19日

  (下转A5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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