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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2019)浙0104民初754号等材料。
一、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与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一亿元的保理额度。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对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原告对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均享有追索权。2017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原告分六笔向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发放了保理预付款20,000,000元。
根据各方约定,保理业务到期日为2018年8月14日,保理预付款利息在原告向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之前, 由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为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现全部案涉债权债务均已届满,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货款,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任何回购义务,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本金20,0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4,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履行部分承担回购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 年8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1,652,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此后继续以20,0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七为利率标准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以上合计25,852,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四)案件裁定
冻结被告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