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神娱乐”)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公司、朱晔先生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如下: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被告一: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致富街31号9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晔
被告二:朱晔
身份证号:110101197701******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天神娱乐向恒丰银行支付有限合伙份额回购价款600,000,000元;
(2)请求判令天神娱乐向恒丰银行支付违约金187,800,000.00元(以60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千分之一,自2018年6月22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天神娱乐向恒丰银行支付恒丰银行为本案所承担的所有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费用600,000元;
(4)请求判令朱晔对天神娱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为788,400,000元。
3、诉讼依据
2016年6月15日,为投资上海凯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凯裔”)的优先级合伙份额之目的,恒丰银行作为委托人与案外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作为管理人签订了《平安汇通华诚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称“《资产管理合同》”)出资成立了平安汇通华诚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华诚5号”),投资范围为投资上海凯裔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
同日,根据恒丰银行的指令,平安大华(代表华诚5号)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与天神娱乐,以及其他案外人签署了《上海凯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华诚5号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向上海凯裔出资人民币6亿元;天神娱乐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任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到位后的两年(有限合伙人的首笔出资到位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以及优先级合伙人享有优先收取收益以及优先退出等权利。
2016年6月16日,天神娱乐、朱晔向优先级合伙人平安大华(代表华诚5号)出具《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载明天神娱乐作为上海凯裔的劣后级合伙人自愿承诺:自基金任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到位之日起满24个月后,若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合伙人的季度收益、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天神娱乐应按以下方式向优先级合伙人承担责任:购买优先级合伙人的基金份额或补足优先级合伙人总投资回报差额。《承诺函》中朱晔承诺对天神娱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其持有的天神娱乐100股股票作为质押。
2016年6月22日,恒丰银行将人民币6亿元支付至华诚5号专用账户,华诚5号于同日将6亿元支付至上海凯裔完成出资。
恒丰银行认为,天神娱乐、朱晔均知悉恒丰银行(委托人)委托平安大华(受托人)设立了华诚5号作为上海凯裔的优先级合伙人,上海凯裔优先级份额的实际出资人为恒丰银行。故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二条,该等协议应直接约束恒丰银行和天神娱乐、朱晔,恒丰银行有权根据该等文件直接向天神娱乐、朱晔主张权利。
2019年4月23日,恒丰银行收到平安大华关于华诚5号的《现状分配函》,平安大华将华诚5号在上海凯裔的优先级合伙份额、天神娱乐、朱晔对优先级份额的承诺函,及朱晔提供的质押股票的担保权益按现状分配方式分配给恒丰银行。
恒丰银行认为,天神娱乐的回购义务已被触发,却一直未能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4、诉讼进展情况
该案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高度关注诉讼进展情况,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准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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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神互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二)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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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网游天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天神互动之全资子公司。
五、公司因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1、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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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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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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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