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临2019—056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7月10日以书面直接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9名董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会议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G3511菏宝线临猗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运三高速三门峡公铁黄河大桥连接线工程PPP项目投标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G3511菏宝线临猗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运三高速三门峡公铁黄河大桥连接线工程PPP项目投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中铁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高速公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铁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重庆高速公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

  2.商业保理公司组建初期注册资本5亿元,中铁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高速公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40%:10%:40%:10%的持股比例出资。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1186     证券简称:中国铁建      公告编号:2019-057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6月18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579,541,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51,703,715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联系电话:010-52688600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