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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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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印发
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本报记者 刘丽靓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家发改委网站7月16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本次发布的《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方面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对于下一步破产法的修改工作具有推动意义。

  《方案》明确,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为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提供有力支撑。《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李曙光表示,从《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有五大突破。一是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更加强调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二是结合吸纳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优化营商环境,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的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首先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其次是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再次是对以清算注销为基础的“法庭外”退出制度的完善。四是《方案》提出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一系列辅助制度构建措施,使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更好服务于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五是《方案》在制度实施的诸多重大配套制度方面有许多突破。《方案》提出诸项改革原则和具体翔实的改革举措,彰显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为接下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确立了新方向。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表示,《方案》有三大亮点。一是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这一制度能尽快落地,将可有效完善我国破产制度,对推动企业破产退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退出,将有积极作用。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既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水平,也有助于避免过度刺激消费者超前消费。

  二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机构尽管有其特殊性,但也应遵循一般企业组织的市场化规则。建立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以市场化手段处理金融机构发展问题的根本要求,不仅是为减轻接管、重组方的接手压力,加快问题金融机构平稳退出,也是为引导公众审慎选择金融服务机构,倒逼金融机构规范发展。

  三是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提出明确要求。这将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国有“僵尸企业”退出的障碍。《方案》规定,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这一规定,再次强调政府在企业破产退出时的责任边界,禁止债权人向政府提出不合理清偿要求,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增强政府推动国有“僵尸企业”市场化破产退出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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