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6月17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6月18日披露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和文件。2019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5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19年7月9日之前,针对《问询函》涉及问题书面回复并披露,同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分析和研究,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机构)及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机构)已开展尽调工作,交易双方也正在就交易细节做进一步的商议,为此《问询函》涉及的部分事项需要进一步的补充、核实和完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公司将继续积极协调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尽快就《问询函》涉及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