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9-05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维鑫”)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维森”)、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鼎晖一期”)、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元博”)、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鼎青”)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19年7月5日休市后)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从原来的5.0000%变为3.899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2018年6月27日上市流通后,已减持了公司总股本的5.0000%。
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收到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676,838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000%;截至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日,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142,35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8993%(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7月5日,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减持股份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三、 其他说明
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50%,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将减持所持全部发行人股份。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意向一致。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披露减持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鼎晖维鑫、鼎晖维森、天津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上海鼎青出具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弘药业
股票代码:00277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6层710-17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710-3(集中办公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室(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托管第94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室(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托管第96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5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3幢35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0号3幢350室
签署日期: 2019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康弘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弘药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
2、 合伙人出资情况
■
3、 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4、 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无
(二) 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
2、 合伙人出资情况
■
3、 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4、 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无
(三) 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
2、 合伙人出资情况
■
3、 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4、 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无。
(四) 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
2、 合伙人出资情况
■
3、 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4、 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无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
2、 股东出资情况
■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无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根据2011年6月10日,《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协议》中3.4条约定,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和鼎青在康弘药业在股东大会上所有表决,应根据投资者董事(王霖)的书面指示进行。投资者董事无书面指示的,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元博和鼎青投票均应与鼎晖一期投票保持一致。
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和鼎青在行使《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协议》、《投资协议》、康弘药业的章程以及中国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有关康弘药业的权利,应根据投资者董事(王霖)的书面指示进行。投资者董事无书面指示的,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元博和鼎青均应与鼎晖一期的意思和行动保持一致。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鼎晖维鑫、鼎晖维森、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因基金到期退出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康弘药业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会继续减持其持有康弘药业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是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转让康弘药业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康弘药业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时,鼎晖维鑫持有康弘药业股份12,304,336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268%;鼎晖维森持有康弘药业股份8,550,312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95%;鼎晖一期持有康弘药业股份6,983,635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369%;鼎晖元博持有康弘药业股份3,438,555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105%;鼎青持有康弘药业股份2,400,000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56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康弘药业股份33,676,838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
三、 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注:康弘药业于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自2018年6月27日解除禁售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减持,直至目前已经减持了康弘药业总股本的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康弘药业股份3,120,000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2,67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 鼎晖维鑫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二、鼎晖维森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三、 鼎晖一期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四、鼎晖元博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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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五、鼎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康弘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盖章):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盖章):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六、一致行动人鼎青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盖章):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7月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注:康弘药业于2019年6月6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康弘药业总股本由673,536,680股变更为875,597,684股。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鼎晖维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北京鼎晖维森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2019年7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鼎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