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发行价格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申购报价按照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12,000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7月15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7月1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9年7月18日(T+1日)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标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配售原则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和10%分别优先向A类和B类配售;若A类和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将剩余部分配售给C类;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时,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和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2019年7月19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9年7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215万股。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23日(T+4日)刊登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桂廷
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
电话:0534-2758995
传真:0534-275899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电 话:010-66568351、66568353
发行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
附件: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如本次提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于2019年7月9日(T-6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此种提交方式仅限于在系统出现故障、投资者无法正常提交且已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具体如下:
1、下载填写:登录银河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点击左侧的“景津环保网下投资者询价申请”,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承诺函与信息表》(excel版,以下简称“《承诺函与信息表》”)链接,请下载后填写。
2、发送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个人/机构投资者请将《承诺函与信息表》(excel版,内含各页均需签字/盖章)的电子版和签字/盖章扫描版发送至ECM@chinastock.com.cn;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盖章扫描版。为保证询价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请网下投资者务必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版同时发送;请以同一封邮件的多个附件形式发送,请勿使用zip、rar等压缩文件格式。
3、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邮件名称:机构投资者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请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邮件收悉以收到邮箱自动回复为准,若在发送邮件1小时内未收到邮箱自动回复,请拨打电话010-66568351、66568353进行确认。已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询价申请文件且获得确认的,请勿重复发送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