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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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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2、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9年7月8日,T-7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适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3、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4、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6、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7、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8、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9、需提交材料的投资者必须于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在国海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ghzq.com.cn)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承诺函签署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未在上述“(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规定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拟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的配售对象类型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存在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以上机构参与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上述情况外,拟参与网下初步询价及配售的投资者应通过国海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承诺函签署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

  (1)时间要求和注册网址:

  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即:2019年7月9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承诺函签署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注册及核查材料的提交请直接登录国海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ghzq.com.cn)完成。

  有意向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及资料的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妥善安排时间,避免因高峰期系统拥堵导致无法注册或提交延迟。

  (2)注册:

  登录国海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ghzq.com.cn)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以短信或其它方式反馈进展,请务必确保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及预留联系方式畅通。

  (3)配售对象选择: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短信。请按如下步骤在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第一步:点击“首页——科瑞技术——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提交资料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模板”处)。

  (4)在线签署承诺函并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国海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公司盖章/本人签字《承诺函》和《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相应文件,填写完整并上传(注意:《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必须上传已下载并填写完整的EXCEL文件,否则视为无效)。

  2)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注意:《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必须上传已下载并填写完整的EXCEL文件,否则视为无效)。

  3)机构类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章的备案证明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扫描件)。

  4)若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备案证明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扫描件。

  5)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0755-83706464、88287004、83023291、83026935(咨询时间为9:00-12:00,13:30-17:00)。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2、根据《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证券业协会《管理细则》中对于网下投资者行为的规定。

  投资者若参与科瑞技术询价,即默认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以上内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提交虚假信息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四、初步询价

  (一)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9年7月10日(T-5日)及2019年7月11日(T-4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8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8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6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四)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

  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2019年7月9日(T-6日)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整提供全套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网下投资者;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6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8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五、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报价时间(报价时间以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2019年7月16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4,1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7月17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需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19年7月19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19年7月1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7月1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7月1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19年7月17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19年7月19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八、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进行回拨。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2019年7月18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7月18日(T+1日)刊登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九、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

  B类:企业年金、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如果A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按上述预设比例配售,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可以调整A类投资者和B类投资者的预设比例,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电子平台申报时间先后排序,由申报时间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五)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9年7月19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7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9年7月19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7月23日(T+4日)刊登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七)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出现上述情况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海证券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咨询电话:0755-83706464、88287004、83023291、83026935

  簿记现场电话:0755-83706464、88287004、83023291、83026935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9层

  

  发行人: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8日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海证券承诺:因国海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海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瑞华承诺:如瑞华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瑞华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因国浩律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国浩律师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深圳道衡评估承诺:若因深圳道衡评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深圳道衡评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华苗投资、深圳鹰诺、天津君联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着明确认识及信心,锁定期满后,上述公司股东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一)减持需满足的条件

  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股份数量

  1、新加坡科瑞技术、华苗投资、深圳鹰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5%。

  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天津君联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天津君联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0%。

  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三)减持价格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四)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转让所持股份。

  (五)信息披露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六)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六、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和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量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将大幅上升,发行当年发行人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为此,发行人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严格落实分红政策等措施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随着项目逐步投入和达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三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提升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在保证产品高质量完成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经营费用,全面提升生产运营效率。公司将对所研发设计的项目进行严格的成本预算,严格控制实际研发设计中超额费用的使用,定期复核实际发生费用与前期预算的差异。

  (四)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细化了《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公司董事会也制定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7-2019)》。公开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及/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发行人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发行人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发行人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同时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8、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9、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进行专项说明;

  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金额;

  11、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关于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行业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以及精密零部件制造业务,产品主要包括自动化检测设备和自动化装配设备、自动化设备配件、精密零部件。虽然公司产品已进入移动终端、新能源、电子烟、汽车、硬盘、医疗健康和物流等多个领域,但由于公司受研发设计人员数量的限制以及近年来移动终端行业和新能源行业的持续快速增长,报告期内公司下游客户主要集中于移动终端行业和新能源行业。如果未来公司的研究开发能力、生产管理能力、产品品质不能持续满足下游市场的要求或者公司的主要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将会出现萎缩,产品价格和销售量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06%、80.34%和72.94%,其中,苹果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0.87%、58.74%和27.71%,苹果及其代工厂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9.81%、72.04%和41.25%,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优良的产品质量、及时的交付能力、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主要客户的产品市场需求良好并不断有新产品推出,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但是,如果个别或部分主要客户因产业政策、行业洗牌、意外事件等原因出现市场需求较少、停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

  (三)违反与主要客户保密协议的风险

  公司与主要客户就公司接触到与主要客户相关的机密信息签署了保密协议,该协议禁止公司将上述机密信息泄露给除获得授权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如果公司违反了该保密协议,则需要向主要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合作关系也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8,817.56万元、183,197.35万元和192,930.23万元,其中,2017年营业收入较上年上升23.10%,2018年营业收入较上年上升5.3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266.39万元、23,753.07万元和29,617.37万元,其中,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上升11.69%,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上升24.69%。

  目前,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稳定,随着公司投资规模的扩大和研发投入的不断增加,由于行业的变化、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公司客户结构变化、产品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人工成本上升或研发支出增加等导致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80%、41.31%和42.14%,较为稳定。随着同行业企业数量的增多及业务规模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行业的供求关系可能将发生变化,导致行业整体利润率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同时,若未来因技术水平进步、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公司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导致毛利率水平下滑,则将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六)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收入分别为1,427.87万元、2,913.14万元和3,387.30万元,占公司外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8%、2.03%和3.09%,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96%、1.59%和1.76%,占比较小。虽然公司出口到美国的收入占比较低,且公司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比如在泰国、新加坡、菲律宾、美国进行了业务布局,但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且前景不明朗的背景下,若未来美国进一步扩大并实施扩大后的征税清单,在一定程度可能会影响公司对美出口业务,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采购进口的原产地为美国的原材料金额分别为3,052.14万元、7,812.80万元和3,610.01万元,占公司采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19%、7.28%和3.17%。虽然公司产品的定价以原材料成本为基础,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原材料价格上涨转移到下游客户,且进口美国的原材料均有欧洲、日韩及国产替代产品,但是如果我国对美国关税加征范围扩大到公司进口的原材料,公司又无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转移到下游客户,或公司原材料无法找到替代产品,将可能对公司部分产品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七)苹果产业链转移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收入来自于苹果的占比较高。苹果手机等产品整机主要在我国生产组装完成后销售到世界各地。目前,中美两国处于贸易摩擦阶段,如果美国实施对原产于我国的苹果产品加征关税,苹果产业链部分产能可能会从我国搬迁至美国或世界其他地区。虽然公司已经在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及美国等海外进行了业务布局,可以减少苹果产业链转移的风险,但是如果苹果业务无法由公司海外子公司顺利对接,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八)电子烟监管政策变动的风险

  目前,电子烟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发展迅速,市场不断扩大。公司电子烟领域的客户为Juul Labs,公司为其提供电子烟烟弹组装设备。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Juul Labs及其代工厂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0万元、1,697.13万元和29,621.13万元,收入规模持续增加。

  公司客户Juul Labs的电子烟产品主要在美国、欧洲销售,Juul Labs的发展将受到美国及欧洲电子烟监管政策的影响。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颁布的《烟草制品的管控法案》于2016年8月8日生效,此法案将包括所有电子雾化产品的所有烟草制品均纳入监管范围,具体包括电子烟、烟油、烟斗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为了防止非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规定出售必须验证客户的身份证明。欧盟TPD烟草产品指令要求电子烟厂家必须提前六个月向监管部门提交产品销售申请才能发布新产品。

  目前,美国及欧洲的电子烟监管政策相对明确,但为了控制未成年人电子烟消费等因素的影响,美欧等主要消费市场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电子烟监管。2019年6月18日,美国旧金山监管机构投票支持了在旧金山地区禁止销售或制造电子烟的法令。若未来美国及欧洲全面实施更严格的电子烟的监管政策,如提高电子烟的税收或禁止电子烟的销售,电子烟在全球主要市场的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在电子烟生产设备领域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九)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销售收入主要来自移动终端领域,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移动终端领域的收入占比分别为77.65%、80.13%和57.14%。移动终端行业的市场需求与销售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特征,受节假日及人们消费习惯的影响,一般3月至8月为销售淡季,9月至次年2月为产品销售旺季,此外,公司主要客户每年在第三季度发布新产品,因此公司的销售多集中于下半年,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波动,这对公司执行生产计划、资金使用等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影响。

  (十)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销售给苹果公司的产品主要为应用于智能手机检测的自动化检测设备,报告期内苹果手机全球出货量分别为215.40百万部、215.80百万部和208.80百万部,呈下降趋势。受此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苹果及其代工厂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03,889.22万元、131,973.52万元和79,590.79万元,亦呈下降趋势。

  苹果公司是全球智能手机的创立者、领导者及创新者,在全球具有广泛的市场,是全球市值最大的移动终端品牌供应商。目前,公司与苹果公司的合作关系稳定。但是,随着其他智能手机品牌厂商的崛起、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不确定因素的增多,如果苹果公司未能在技术、用户体验、价格等方面持续保持竞争优势,苹果手机全球出货量可能出现进一步下降,公司面临来自苹果系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2019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瑞华阅字[2019]48320001号),公司2019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9年1-3月,公司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实现营业收入39,357.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7.75%;实现营业利润6,124.84万元,实现净利润5,245.01万元,由上年同期的亏损转为盈利。公司2019年1-3月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同比上升,主要是因为:(1)公司订单增加,公司根据订单安排生产销售;(2)受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2019年1-3月公司汇兑损失相较于去年同期减少,损失金额由2018年1-3月的2,221.95万元降为2019年1-3月的1,308.15万元。

  (上接A35版)

  (下转A37版)

  (上接A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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