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意义:
一、普通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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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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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部分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加坡科瑞技术、实际控制人潘利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二)发行人股东华苗投资、惠志投资、乐志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股东深圳鹰诺、天津君联、三维同创、GOLDEN SEEDS、中投金瑞、合勤同道、东莞博实、赛睿尼、中航永邦、杭州智汇、前海贞吉、长春融慧达、兰州海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通过持有公司股东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彭绍东、王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林振伦、刘少明、何重心、李志粉、谭慧姬、李单单、宋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彭绍东、刘少明、林振伦、何重心、李志粉、谭慧姬、王萍、李单单、宋淳共同承诺: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201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在30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本节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回购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之日后,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前,下同)的50%,但12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80%。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
在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强制增持义务后,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本次股份回购,且在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发布后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8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