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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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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2,000万元(含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

  6、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或市场具体情况,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或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上述第4、5、6 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将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18层会议室召开2019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61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会议通知于2019年6月27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晓栋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后,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制定如下,监事会进行了逐项审议,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本期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2,000万元(含72,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2,000万元(含7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依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等相关事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和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等),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

  6、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或市场具体情况,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或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上述第4、5、6 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7月1日

  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603030  公告编号:临2019-063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3)本次发行假设于2019年12月实施完毕,且分别假设2020年6月30日全部未转股和全部转股两种情形。上述发行数量、发行方案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2,000.00万元,未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实际发行完成情况为准。

  (5)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6.38元/股(该价格为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日(2019年7月1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孰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

  (6)假设不考虑2020年度内实施的利润分配的影响。

  (7)2018年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6,048.19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5,454.24万元。假设公司2019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均与2018年度持平;2020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2019年分别存在持平、增长10%两种情形。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度、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及利润分配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

  注:上述计算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后,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可能部分或全部转股,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亦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收益增长可能不会与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

  1、住宅全装修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从政策导向来看,政府大力推广成品住宅,不论是中央还是各级省市政府部门,对于推广住宅全装修的初衷由来已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八部委最早于1999年就曾首次提出“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而住宅城乡建设部2017年4月印发的《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更是直接指出2020年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要达到30%的目标。近年来,许多省市相继出台了鼓励成品住宅建设的政策,提出成品住宅发展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

  资料来源:全联房地产商会全装修产业分会

  2、市场需求旺盛,行业发展潜力大

  我国经济水平持续高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8.73万亿元增长到82.08万亿元,年均增长速度约为9.11%。我国建筑装饰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伴随着国内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对室内设计及装修的需求日益扩大,建筑装饰行业的市场规模逐步增加。

  ■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计,我国平均住宅全装修比例在10%左右,一线城市新房为50%,但距离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80%的全装修比率仍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全装修市场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地位

  装饰装修行业进入门槛低,经营零散化、地域性强、服务同质化等是造成行业市场集中度低的主要原因。目前全国共有十几万家装修装饰企业,行业内部竞争十分激烈。从2012年开始,国内装修装饰企业数量开始逐年减少,这主要是零散化经营、不具备资质的小企业逐渐退出导致的。未来装修装饰行业将趋向精细化、规范化经营管理。近年来,公司市场占有率略有上升,但整体仍保持较低水平,未来随着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将逐渐向口碑好、品质高的龙头企业集中,本次募投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

  2、有利于夯实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住宅全装修业务,下游客户为房地产商。受益于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的全装修政策以及房地产商开发全装修住宅意愿的增强,公司近3年业务保持高速增长。目前,住宅全装修业务为公司主要核心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住宅全装修项目,有利于公司夯实主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1、公司拥有良好的客户资源

  公司经过多年住宅全装修市场的积累,与包括恒大地产、城开集团、上海置业、陆家嘴集团、华发集团、复地集团、绿城集团、富力集团、万科地产、恒盛地产、绿地集团、华润置地、世茂集团、凯德置地、格力地产等在内的国内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大型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稳定性、抗风险能力以及资金交付实力方面较中小房地产企业更有保障,因此,公司建立的多元化优势客户群体对于公司业务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公司住宅全装修领域人才储备充足

  住宅全装修领域,由于项目规模大,项目质量要求高,项目管理相对复杂,需要建筑装饰企业将自身积累的行业经验与对客户需求、施工项目定位的深入理解相结合,针对不同客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项目解决方案。从设计方面讲,需要设计师拥有丰富的住宅设计经验,这与公共建筑装修设计有很大区别。从施工方面讲,从最基础的施工工艺到整个项目的现场管理都需要拥有丰富经验的施工工人和项目经理。公司经过20年的发展,拥有一支强大的设计师队伍和施工管理人员队伍。他们在行业深耕多年,具备了丰富的行业经验。

  3、公司住宅全装修业务订单充足

  公司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与积累多年的成功装饰施工案例,在住宅全装修领域获得了下游优质客户的认可,并与主要大型房地产企业保持密切合作,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新签订单保持快速增长。2018年,公司全装修施工业务累计新签订单63.9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15%。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恒大集团全装修工程项目、宝矿集团全装修工程项目、武汉地产集团全装修工程项目及中国金茂全装修工程项目,项目业务类型与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相同,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目标定位。公司在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与充分的准备,公司将依托多年的行业经营经验,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强化主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主要从事住宅全装修业务,下游客户为房地产商。受益于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的全装修政策以及房地产商开发全装修住宅意愿的增强,公司近3年业务保持高速增长。2018年在坚决贯彻“住房不炒”的总基调下,国家对房地产融资进行了限制,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限售、限购、限贷的政策,力求做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尽管近年来地产投资总量增速放缓,但住宅全装修作为未来趋势仍有较大的增量市场,公司自1998年进入住宅全装修领域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大批优质的地产客户,未来主业发展将保持良好态势。

  公司提出的“双轮驱动”战略即在保障住宅全装修这一传统业务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面向消费升级的家居服务。未来公司将逐步从装修市场延伸至装修后市场,为业主提供一系列人居生活服务。公司将依据第一手的装修数据,建立人居环境数据库,通过数据分析判断,主动为业主提供产品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更换、升级改造等服务。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管理层、董事会的详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规划。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完工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完工进度,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3、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制定了《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603030       公告编号:临2019-064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承诺人:朱斌

  2019年7月1日

  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603030       公告编号:临2019-065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603030       公告编号:临2019-066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2017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4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未及时披露应收账款保理事项。2016年12月,公司与上海长江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联合”)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对“杭州绿城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绿城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合计金额7,759.50万元转让给长江联合,转让价款7,390.00万元,转让差价369.50万元。同时,公司转回此前已对该应收账款共计提的2,869.85万元坏账准备,合计确认2,500.35万元营业外收入。该笔交易产生净利润2,125.3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构成公司应临时公告的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直至2017年3月30日才在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并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2、未及时披露政府补助事项。公司2016年合计确认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1,021.93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构成公司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公司未在收到补助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3月30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才进行披露,并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书》对公司予以警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对此,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应整改,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好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全面梳理相关情况,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落实,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030   证券简称:全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7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1.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7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7月22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18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7月22日

  至2019年7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0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4、5、6、7、8、9,议案2及其子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4、5、6、7、8,议案2及其子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9年6月10日  14:00-14:2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18层会议室

  (四)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本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邮件方式登记。邮件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邮件名称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六、其他事项

  1、预计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2、通讯地址:上海市南宁路1000号15层

  联系人:李勇、夏宇颖

  联系电话:021-33370630

  邮箱:ir@trendzone.com.cn

  邮编:200235

  3、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30分钟持相关股东登记资料原件进行现场登记后入场,会议召开当天14:20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日

  2.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7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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