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19-054
转债代码:113513 转债简称:安井转债
转股代码:191513 转股简称:安井转股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41号)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按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6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35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8年7月1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41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上述可转债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可转债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5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新增“年产7万吨速冻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无锡民生,实施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6)。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四川安井、民生证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公司与无锡民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并于浦发银行无锡滨湖支行新设募投资金存储账户。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有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22,000万元未到期。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无锡华顺民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甲方,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下述协议所指“甲方”统称“甲方一”和“甲方二”两家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4100078801900000151,该专户仅用于无锡民生年产7万吨速冻食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可按月向丙方报送。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文昶、张家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