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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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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19-04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甘01民初476号】应诉通知书,法院已受理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29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9);

  (二)2018年6月14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延期开庭的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16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2);

  (三)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由和合资管寄出的《调解协议书》。公司与和合资管就和合资管诉公司的【(2018)甘01民初476号】借款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公司拟将以分期归还本息的方式归还和合资管的欠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7月11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2);

  (四)2018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增信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6);

  (五)2018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因资金紧张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前述《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公司未能完全执行,和合资管决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启本次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审判程序并增加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案件号由【(2018)甘 01 民初 476 号】变更为【(2018)甘 01民初 1130 号】以及原告支付律师费由 750,000 元变为 850,000 元以外,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1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0);

  (六)2018年12月7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延期开庭的传票,公司与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延期至2019年2月3日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8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4);

  (七)2019年1月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甘01民初1130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作出民事裁定。

  现将相关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6,785,456元,截止2018年4月21日利息6,380,381元,并以借款本金56,785,456元为基数,并支付自2018年4月22日其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18.75%计算);

  (二)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5万元,财产担保费116,504.64元;

  (三)被告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6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9,665元,由被告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准备递交诉状并将委托律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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