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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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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属贸易和产业链服务:主要为有色金属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属矿粉、金属锭等产品的购销服务,向金属产业链各环节客户如矿山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加工企业、黄金珠宝商等提供涵盖地质勘探、资源价值评估、矿产品质检验、库存管理等服务,在资金结算、规避价格风险等方面提供价值增值服务,为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贡献,致力于成为行业最具竞争力的产业链增值服务商。

  2、公司现有业务运营的主要风险

  (1)金属价格波动的风险

  钴、铅、锌、铜、金、等金属品种的价格波动及供需关系变化将对本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为了避免因金属短期大幅度波动造成对公司盈利的影响,公司拟通过适当的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来锁定收益,稳定盈利水平。

  (2)海外经营的风险

  公司在刚果(金)设有子公司,随着海外拓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可能面临由于文化差异、法律体系差异、劳资矛盾、沟通障碍以及海外业务管理等因素带来的风险。上述风险均可能对公司海外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参与海外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培养和引进国际化的人才队伍,提高经营管理团队的综合能力,梳理和完善管控流程,防范海外经营风险。

  (3)汇兑风险

  公司的境外业务用外币结算,外汇价格的波动也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定风险。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国际业务团队,利用好境内外息差能有效规避汇兑风险,甚至还能带来收益。

  (4)安全环保风险

  随着国家对企业安全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也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挑战。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坚持“安环高标准,事故零容忍”理念,将安全环保放在企业生产经营重中之重的位置。

  (二)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进度,积极调配资源,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回报。

  3、进一步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此基础上积极地优化、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管理模式。公司将持续加大人力资源整合力度,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为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全面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资金管控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积极开拓市场,建立合理销售格局,实现公司快速发展。

  4、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同时,公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股利分红政策,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姚雄杰先生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9-06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经公司核查确认,现将最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履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未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盛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15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盛屯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6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指出的主要问题包括:(1)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不恰当;(2)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3)成本核算不准确;(4)子公司埃玛矿业2014年业绩未达到重组承诺。针对上述问题,厦门证监局提出如下整改要求:(1)加强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2)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和规定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产重组承诺,(3)对照2012年重大资产承诺,对子公司埃玛矿业2013、2014年利润实现情况进行自查并妥善处理。(4)按照你司问责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公司相应做出的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决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整改报告。2015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编号:2015-123),对厦门证监局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

  

  发行人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预案中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预案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预案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万元(含24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并逐项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0万元(含240,000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4)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5)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7)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十七)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0,000.00万元(含24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

  注:刚果(金)年产30,000吨电铜、5,800吨粗制氢氧化钴(金属量)湿法冶炼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34,646.04万美元,在本预案中,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6.90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公司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如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上述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除特别说明外,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1、2016年合并报表范围的主要变化

  ■

  2、2017年合并报表范围的主要变化

  ■

  3、2018年合并报表范围的主要变化

  ■

  4、2019年一季度合并报表范围的主要变化

  ■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收益情况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

  注: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净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总收入/[(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抓住了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机遇,逐步布局有色金属采选、钴材料加工等业务,并通过珠海科立鑫、刚果盛屯资源等逐步布局金属冶炼,尤其是钴金属冶炼业务。与此相适应,公司着眼未来、积极布局海外市场,2017年在刚果(金)开工建设年产10,000吨电铜、3,500吨粗制氢氧化钴(金属量)湿法冶炼项目,该项目已于2018年底试车投产,进一步打造钴业务完整体系。在上述因素综合带动下,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报告期各期末资产规模快速增长,且发展势头良好。

  报告期各末,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构成,与公司业务规模及业务特点相匹配;其他流动资产主要系公司黄金租赁业务已租出标准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商誉构成。公司无形资产主要为采矿权、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与公司作为有色金属资源型企业的业务特点相匹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的控制权所形成,2018年末,公司商誉较2017年末增加63,388.32万元,主要原因为:2018年,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珠海科立鑫100%股权,并形成商誉金额65,267.25万元所致。

  2、负债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585,072.55万元、656,932.95万元、589,375.03万元及654,041.98万元,整体较为稳定,主要系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及矿产资源储备的增加,公司通过债务融资方式筹措资金以支撑业务发展。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构成,与金属贸易和产业链服务规模较大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构成,应付债券系公司为筹集资金支持业务发展所发行的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系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收购的控股权,且标的相关资产评估增值所形成,长期应付款为融资租赁借款。2018年末,公司非流动负债较2017年末降幅较大,主要系公司赎回应付债券等所致。

  3、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偿债及营运能力分析如下:

  (1)资产负债率

  ■

  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3月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9.11%、58.37%、43.73%和46.29%,公司资产负债率整体呈下降趋势,保持在合理水平,偿债能力良好。

  (2)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

  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3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57、1.51、1.44和1.47,速动比率分别为1.31、1.04、0.96和1.05,整体保持在较稳定水平。

  (3)主要资产周转指标

  ■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3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1.16、31.15、49.75和8.57,应收账款周转较快,表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1.86、14.39、14.88和2.69,整体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1.40、1.95、2.49和0.42,最近三年持续上升。

  4、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

  2016年至2018年,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势头良好,营业收入整体呈稳步增长态势。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由2016年的1,271,002.15万元增至2,066,764.51万元,增长62.61%;净利润由2016年的19,461.91万元增至60,859.56万元,增长212.71%,主要系有色金属价格有所上涨,且公司前期对钴材料业务的布局等所致。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由2017年的2,066,764.51万元增至3,075,432.94万元,增长48.80%。受国内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等因素的影响,有色金属行业受到一定冲击,全年锌、钴价格有所回落,且下半年降幅较大,导致钴材料业务及金属贸易和产业链服务的毛利率均较2017年有所下降;加之公司谨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上述因素综合影响下,公司2018年净利润由2017年的60,859.56万元降至41,663.10万元。2019年1-3月,公司净利润水平同比下降,主要系钴材料业务盈利水平波动所致。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0,000万元(含240,000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并以监管部门批复的金额为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刚果(金)年产30,000吨电铜、5,800吨粗制氢氧化钴(金属量)湿法冶炼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34,646.04万美元,在本预案中,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换6.90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等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12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但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目除外。

  2、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利润分配的比例和范围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23,971.80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40,638.52万元的58.99%,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页无正文,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之签章页)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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