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0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60.93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558%。

  2、本次解锁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7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60.93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558%。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上市流通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2016年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2016年4月29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上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2)股票数量: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授予价格:7.23元/股。

  (4)解锁时间安排:

  ■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16年5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确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审核登记,本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6年6月8日上市。

  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和“每10股转增3股”的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增加到3,042万股。经2017年6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交所、中登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为57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第一个解锁期共912.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锁股票为2,129.4万股。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的201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增加到2,768.22万股。

  经2018年6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经深交所、中登公司审核登记,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为57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了第二个解锁期共1,384.108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锁股票为1,384.1113万股。因公司实施了“每10股转增2股”的2018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增加到1,660.9336万股。

  二、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锁条件的情况说明

  1、锁定期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第三次解锁的解锁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16年6月7日完成登记,2019年6月7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可申请解锁的比例为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5%。

  2、解锁条件成就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核确认,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解锁条件等进行了核查,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办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意见。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6月28日。

  2、本次解锁的对象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57名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60.933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558%。

  3、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4、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律师关于本次解锁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满足解锁条件的核查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5、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