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其下达的《关于对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7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北京昂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月4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通过书面送达方式告知你公司将对你公司所质押的实达集团股票执行违约处置,并请你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8日之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3月28日,东吴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你公司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处置,导致你公司减持了实达集团股票550万股(非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在上述股票被强制平仓前,东吴证券多次向你公司提示相关平仓风险,你公司作为实达集团的控股股东,在明知质押股份将被东吴证券违约处置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所持股份被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