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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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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9,603,220.8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27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9,626,516.70份)的99.76%。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9,603,220.8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6月25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2019年6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721号(《关于准予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9年7月24日起生效,原《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2019年7月24日)起失效。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变更注册为发起式基金,并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为机构定制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同时豁免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不能达到或者超过50%的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变更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新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变更后,新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降低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由0.6%降低为0.3%。

  变更后,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5)定制基金情况说明

  变更后,新基金为机构定制基金,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变更为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发起式基金,且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修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可转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等,并根据所增加的投资标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及基金运作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估值细则。

  (7)调整赎回费

  根据市场形势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8)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情况更新估值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3、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本基金的选择期为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3日。

  选择期内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2019年7月24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三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可以持有本基金超50%的份额,前述基金份额将在2019年7月24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选择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申购。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及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限制等条款。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但单一份额持有人占比可能超过50%。

  (1)选择期期间的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选择期期间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期限自《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三、《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证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8144号

  申请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委托代理人:邵妲妃,女,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四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连英姿的监督下,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董贺迪、李雪妍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603,220.80份,占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权益登记日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9,626,516.70份的99.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603,220.8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变更注册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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