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或“公司”)及控股股东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于2019年6月24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对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于2018年9月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具体表现为被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煤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你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关联公司的多笔资金往来隐瞒资金去向,该多笔资金最终流向控股股东沈煤集团,被沈煤集团占用,且未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用。虽截至现场检查结束日,相关资金已全部返还公司,但该行为没有经营性实质,构成沈煤集团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我局已针对上述问题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2018年年报中披露,2018年10月17日又发生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金额为3亿元,并于当日归还。
我局认为,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没有经营实质,与之前发现的违规资金占用行为主体相同,性质相同。但在我局于2018年11月约见你公司相关人员就已经发现的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谈话之时,相关人员明知以上事实已经发生,却并未如实向我局反映事实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切实规范公司决策程序,严格遵守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运行机制,规范大股东参与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公司机构的决策监督职能,保障权利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7号)
我局于2018年9月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红阳能源资金等问题。针对该问题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就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资金占用问题,我局于2018年11月约见你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具体情况。但相关人员在谈话过程中并未如实反映你公司在2018年10月17日又发生金额为3亿元的,对红阳能源的资金占用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以恰当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管理,不得滥用控制权,避免控股股东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