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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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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保千 公告编号:2019-049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0,761,197.43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78号),认定公司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61)。2018年,公司及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明、陈海昌、蒋俊杰等因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金证”)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车金证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中车金证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共计121,168,501.64元;

  2、判令公司向中车金证赔偿投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99,477.22元;

  3、判令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向中车金证支付前述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的利息共计661,293.78元;

  4、判令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等人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公司,以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538号,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车金证赔偿投资差额损失20,570,599.35元,佣金5759.77元、印花税20,570.60元、利息53,065.70元;

  2、被告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对上述第一项公司向中车金证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中车金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1,44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6,446.36元,由中车金证负担545,244.35元,由公司、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连带负担111,202.01元。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上诉,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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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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