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简称:金鸿控股         股票代码:000669.SZ          公告编号:2019-058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债券代码:112276.SZ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8年度)

  发行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2019年6月

  

  重要提示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或 “发行人”)对外公布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渤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

  一、 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nhong Holding Group Co., Ltd.

  二、 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本次债券的发行经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和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通过。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

  三、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金鸿债”)。

  2、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债券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

  3、发行首日、起息日:2015年8月27日。

  4、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张,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根据金鸿控股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发布的三次《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金鸿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在“15金鸿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15金鸿债”已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完成回售申报。

  8、加速到期: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发行的8亿元“15金鸿债”已于2018年8月27日违约。

  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截至2018年9月26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布“15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2018年9月27日。

  9、担保情况:无担保。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的《关于下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C。

  11、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发行对象:符合《债券管理办法》规定并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3、上市和交易流通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设立日期:1985年2月1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80,408,797元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邮编:132013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焦玉文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方式:010-64255501-8225

  所属行业:燃气生产和供应、环保行业

  经营范围:能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与零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技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生产(凭环保证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自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2018年度经营状况

  2018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29,024,624.23元,比去年增加17.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6,189,778.98元,同比减少761.9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9,522,232.82元,同比减少1061.85%。公司总资产11,308,342,375.5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2,526,720,674.81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净额为920,555,870.82元。

  2018年度,公司主要业务主要涉及两类:一类为天然气综合利用业务,包括气源开发与输送、长输管网建设与管理、城市燃气经营与销售、车用加气站投资与运营、LNG点供、分布式能源项目开发与建设等。重点通过向相关气源供应方采购天然气,经由自有能源供应渠道,满足各类民用、公服、工业用户的需求。

  目前公司已逐步形成了上中下游一体化的业务结构,“区域板块支干线型”城市燃气市场的战略布局已颇具成效。公司将不断拓展新的业务区域,同时强化各环节投资建设力度,实现天然气产业链的协同发展;在巩固发展现有业务同时,还将通过加大对优质能源项目的并购力度、增强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投资力度、强化多种资源的整合力度,使自己成为国内最具实力的综合性清洁能源服务商之一。

  另一类为环保工程服务业务,主要依托全资子公司正实同创与中科院开展相关合作。正实同创作为国内领先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大气污染物控制环保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应用、工程建设、项目运营等。涉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烟气净化、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业焚烧尾气净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环保工程投建运营及技术服务等等。

  公司重点立足于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业务、 环保工程类业务两大板块,通过关注与研究政策市场发展动态,跟踪新型能源技术发展成果等工作,并适时推进新能源利用领域和其他相关环保业务。

  同时,由于近两年来国内货币政策趋向于中性偏紧,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体系加快“去杠杆”进程,公司作为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和融资压力迅速提升;而报告期内公司债券违约情况的出现,又进一步加剧了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因此为妥善处理债券后续问题,公司在努力维护日常生产经营的同时,暂停了潜在项目并购进度,加大了资产处置出售力度,主动放缓了对部分资金前期投入较大的业务如环保工程和部分项目建设进度。

  三、发行人2018年度财务状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19]C-0022号),并公告了《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立信中联专审字[2019]C-0039号)。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如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二)、持续经营”所述,金鸿控股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8,618.98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逾期借款19,748.21万元、逾期利息2,882.71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390,302.46万元;这些事项或情况,连同“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二)、持续经营”所示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金鸿控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本节所引用2017-2018年末数据均摘自经审计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计为 11,308,342,375.55元,负债合计为8,504,090,627.01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526,720,674.81元。2018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4,429,024,624.23元,利润总额-1,626,765,636.88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86,189,778.98元。发行人2018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

  ■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

  4、主要财务指标

  ■

  (二)发行人财务分析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113.08亿元,较2017年减少14.97%。负债总额为85.04亿元,较2017年减少2.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6亿元,较2017年减少761.93%。发行人2018年和2017年的流动比率分别为0.31和0.46,速动比率分别为0.29和0.42,有所下降。发行人2018年和2017年的资产负债率为75.31%和65.48%,有所上升。发行人2018年和2017年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87和3.34,降幅较大。

  发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的公告》,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发行人2017年末净资产45.91亿元,2018年度净利润为-17.63亿元,亏损金额达到上年末净资产的38.39%。发行人表示,本期业绩亏损主要系综合采购成本上升、折旧费用增加、工程安装新增用户数量下降、财务费用增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等原因所致。我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第三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渤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已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约定以及《中油金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5年度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义务,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持续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通过发放债券存续期重大事项沟通函、电话沟通、现场访谈、风险排查等方式,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祝、财务状况及资信状况,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渤海证券于2018年6月29日公告2017年度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渤海证券于2018年度共公告十七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

  2018年5月23日,针对公司“15金鸿债”停牌及市场传闻澄清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7月5日,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聊城开发区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决定将合营公司聊城金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50%股权分别以750万元和17250万元出售给聊城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8月2日,针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8月15日,针对公司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8月21日,针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至AA-,并将其展望调整为负面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8月24日,针对“15金鸿债”付息回售相关情况,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付息和回售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针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并将其展望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8月25日,针对公司未于2018年8月24日将回售款及未登记回售债券的利息资金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法于2018年8月27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的第三期利息和回售款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15金鸿债有关风险提示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8月28日,针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并将其继续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8月29日,针对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付“15金鸿债”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针对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C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9月20日,针对公司向渤海证券发送的《发行人就“15 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通过部分议案的答复》,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10月12日,针对公司公告的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判决或裁决情况、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和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等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11月6日,针对公司公告的“15金鸿债”加速到期情况、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清偿安排等违约进展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11月8日,针对公司将年度审计机构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12月4日,针对公司公告的“15金鸿债”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违约处置进展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12月22日,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油金鸿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东北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渤海证券出具《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18年9月13日,渤海证券作为召集人召开了“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部16项议案,会后渤海证券会议决议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公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采取法律措施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并接收费用的公告》、2018年9月27日公告《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宣布“15金鸿债”未回售部分的债券加速到期的公告》。

  2018年11月20日,经公司提议,渤海证券作为召集人召开了“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包括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在内的全部4项议案。

  渤海证券作为名义质权人与公司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并于2018年11月30日办理了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后因公司出售资产需要,在取得持有人同意后,渤海证券会同公司及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办理了金鸿华北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12月19日办理完毕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受托管理人较好地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为保护本期债券的投资者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40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亿元(含8亿元)的公司债券,且已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发行。

  根据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5年底,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第五章  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动及执行情况

  “15金鸿债”于2018年8月27日发生实质违约,截至2018年9月26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未回售登记部分于2018年9月27日加速到期。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偿债计划及相关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

  发行人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和2018年11月5日发布《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和《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该方案经过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1月20日经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持有15金鸿债本金金额共计78993.70万元的债券持有人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和《债务和解协议》。

  一、偿债计划:

  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约定的债务清偿期限如下:

  1、对于拖欠债券持有人截至2018年8月27日的应付利息,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

  2、按以下方式分三期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一期: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30%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标准,自2018年8月27日起计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第二期: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20%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标准,自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第一期本息之日起计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第三期:2020年3月31日前,发行人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50%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发行人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标准,自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第二期本息之日起至发行人实际支付完毕本期应还本金之日止)。

  3、考虑到发行人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较大可能为资产处置,但资产处置存在时间性和不确定性,债券持有人同意:

  ①如果第一期偿债期限届满,发行人未能按前述约定偿还相应本息,债券持有人同意在发行人资产出售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给予发行人2个月的宽限期(即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

  ②如果在上述2个月宽限期(即2019年5月31日)届满前,发行人与意向购买人已签订正式资产出售协议且预计处置所得款项不小于第一期应偿还的“15金鸿债”债务金额的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同意在给予前述2个月宽限期的基础上,继续给予发行人1个月的宽限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

  二、偿债保障措施:

  (一)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约定的增信措施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就发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天然气”)同意就发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金鸿天然气将其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东”)的93.33%的股权(对应7亿元注册资本)就发行人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由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的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作为金鸿天然气提供的金鸿华东股权质押担保的名义担保权人,与发行人、金鸿天然气签署关于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的相关协议,并将该质权登记于渤海证券名下。发行人明确知晓,债券持有人为担保财产的实际质押权人,享有实际质押担保权利。

  5、发行人及金鸿天然气应全力配合质权人,保证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主管机关提交质权登记申请并取得受理函,以及于2018年12月7日之前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及时披露质押事宜进展情况。

  6、如因解除金鸿华东的质押担保而新增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债券持有人同意授权渤海证券作为代表重新签署有关抵/质押协议。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成立于2007年05月1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段崇军,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07月05日,注册资本为54939.6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郭见驰,经营范围为燃气输配管网建设及经营。

  (三)增信措施进展情况

  1、持有15金鸿债本金金额共计78993.70万元的债券持有人分别与发行人和新能国际签署了《保证合同》,分别与发行人和金鸿天然气签署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券持有人因持有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而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15金鸿债”募集说明书及《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和解协议》(简称“主合同”)之约定。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债务人应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券持有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债务人依主合同分期清偿债务,则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指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券持有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发行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担保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发行人、金鸿天然气与渤海证券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并于2018年11月30日办理了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取得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内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泰)内资股权登记设字[2018]第000038号),出质股权数额为70000万元/万股,出质人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质权人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发行人出售资产进展情况,在取得15金鸿债50%以上债券持有人同意确认函后,发行人将质押担保标的物由金鸿华东的93.33%的股权变更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华北”)50%的股权,并于2018年12月18日办理了金鸿华北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取得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张开)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5975号),出质股权数额为69,000.00万元,出质人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质权人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担保范围为与金鸿控股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有持有的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及发行人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债券持有人和质权人主张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

  2018年12月19日,办理完毕金鸿华东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手续,取得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内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泰)内资股权登记销字[2018]第000032号),办理完成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出质注销股权数额70000万股。

  (四)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1、设立专门的处置工作小组

  发行人于2018年9月18日向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发送《发行人就“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通过部分议案的答复》,表示已落实“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议案”,已组织建立“15金鸿债”处置小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及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发行人承诺:①金鸿华东及其下属子公司处置其名下的资产、股权的,若公允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两个月内累计处置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和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须应经50%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②金鸿华东新增其他对外担保的,若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应经50%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③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指定的代表机构要求发行人就担保方生产经营、资产等情况补充提供信息的,发行人及担保方应及时予以配合。④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孙公司发生新增债务违约、诉讼、仲裁、资产查封、资产质押等可能对其偿债能力、增信能力造成影响的事件时,应于获得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⑤发行人不会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债权,减免第三方大额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3、设立专门的监管资金账户

  发行人设立监管资金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闲余资金应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资产处置所得款项(发行人因资产处置收取的诚意金或保证金不在此列)应优先划入该监管账户,可以最近一期即将到期的应偿债本息总额为限,超出部分可不划入。

  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为债券持有人代表参与上述资金账户的监管,该账户由发行人和太平洋证券共管,并与开户银行签署三方共管协议。

  发行人存入监管账户的款项,债券持有人同意自款项进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该部分账户资金中属于偿还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本金停止计息。但如债券持有人未能按照本方案实际受偿债权本金的,则本条款不予适用。

  监管账户资金每达到或超过债券持有人总计持有的债券本息余额的10%时,发行人应将监管账户内款项全部划付至发行人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开立本期债券的专项偿债账户,通过专项偿债账户划付至债券持有人账户,视同发行人依据本方案约定的分期偿付。

  (五)持续监督安排及违约责任

  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版约定 “违约责任”如下:

  如果发行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券持有人任何一期债务或违反承诺、保证,债券持有人有权宣布对发行人的剩余债权立即到期,且有权要求发行人立即支付此前已豁免的罚息和违约金,且发行人应以全部未付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除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照9.5%年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之外,还应以全部未付债权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发行人实际支付之日止。因发行人违约致使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实现债权的,发行人应承担债券持有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等。

  渤海证券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持续监督发行人落实债务清偿方案,跟踪增信措施的落实,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于2018年8月27日公布《关于“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的公告》,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未能如期偿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渤海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召集“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8年9月13日召开,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共计22名,代表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6,442,990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80.54%。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议案》、《关于要求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议案》、《关于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募集说明书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关于就已回售部分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其他相关行动的议案》、《关于要求发行人公布偿债计划、资产处置清单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的议案》、《关于要求追加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及陈义和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要求追加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关于要求提高利率的议案》、《关于违约金事项的议案》、《关于增加未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间交叉违约条款的议案》、《关于增加发行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流程修改的议案》和《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人数修改的议案》全部16项议案。

  二、“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经发行人提议,渤海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召集“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15金鸿债”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6,729,630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84.12%。

  此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关于授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代表签署监管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授权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协议的议案》及《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变更会议召开时间和发出补充通知时间要求的议案》全部4项议案。

  

  第七章  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一、“15金鸿债”发生违约

  根据《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的公告》,发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未能如期偿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截止2018年8月27日,发行人仍未能支付“15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394,374,600.00元,以及应支付的债券利息40,000,000.00元,合计金额为434,374,600.00元。已构成违约。

  截至2018年9月26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渤海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宣布“15 金鸿债”未回售部分的债券加速到期的公告》,宣布“15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2018年9月27日。

  二、后续清偿安排

  (一)利息的兑付

  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与太平洋证券及开户银行共管的资金账户自行向全部债券持有人支付了自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付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

  (二)本金的清偿

  2019年3月30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第一期资金偿付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表示,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于资产处置,已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上述资产处置仍在进行过程中,发行人受让方就资产估值等方面尚未达成一致。上述情形适用于《关于“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修订稿)》中第一条“债务清偿期限”中约定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在发行人资产出售有实质性进展的前提下,给予发行人2个月的宽限期(即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发行人表示,将积极推动资产处置进展,积极筹备资金,力保在2个月的宽限期内完成第一期资金的支付。

  2019年6月1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违约处置进展公告》,发行人表示,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于资产处置,发行人与交易对手方就资产估值、交易结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等方面已经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相关备忘录,预计此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能够提前偿还偿债方案中截止2019年9月30日止的大部分债务。但由于此次交易范围较大,交易结构复杂,涉及事项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等因素,交易双方内部需履行的程序时间较长,导致发行人未能在债务清偿协议中所约定的第一期偿债时间节点前完成正式的协议签署。对于未能在偿债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正式交易协议的签署,发行人表示对“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所有持有人的歉意并承诺积极推动资产处置事宜,筹备资金,力争在短时间内完成第一期全部偿债资金及第二期大部分偿债资金的支付。

  

  第八章  本次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评级)对跟踪评级的有关要求,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发行人公告年报后2个月内对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一、定期跟踪评级

  根据2016年6月7日公告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同时维持“15金鸿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

  根据2017年6月27日公告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稳定,同时维持“15金鸿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

  根据2018年6月28日公告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同时维持“15金鸿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

  二、不定期跟踪评级

  2018年8月1日至8月28日期间,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连续四次发布关于下调评级的公告,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A逐步下调至C,评级调整过程如下:

  根据2018年8月1日公告的《关于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相关债券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联合评级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根据2018年8月18日公告的《关于下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展望调整为负面的公告》,联合评级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A-,并将其展望调整为负面。

  根据2018年8月22日公告的《关于下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的公告》,联合评级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并将其展望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

  根据2018年8月24日公告的《关于下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并继续将其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的公告》,联合评级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并将其继续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

  根据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关于下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联合评级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C。

  

  第九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十章  其他事项

  一、其他债券违约情况

  2019年1月15日,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将“16中油金鸿MTN001”兑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已构成实质违约。

  二、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共计53件。其中,发行人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合计40件,其中涉及发行人的有10件。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采购合同纠纷、工程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类型。

  三、2018年审计报告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19]C-0022号),并公告了《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立信中联专审字[2019]C-0039号)。

  四、相关当事人

  报告期内,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审计机构由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五、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共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并已及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临时报告。

  2018年5月17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金鸿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发行人因出现可能对债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15金鸿债”自2018年5月17日开市起停牌。

  2018年5月18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发行人就关联方未能按时赎回债券,进而波及15金鸿债的市场传闻予以澄清。

  2018年6月28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子公司出售合营公司股权的公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聊城开发区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决定将合营公司聊城金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聊城开发区金奥能源有限公司50%股权分别以750万元和17250万元出售给聊城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主体及“15金鸿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公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18年8月11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了发行人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

  2018年8月21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主体及“15金鸿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公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至AA-,并将其展望调整为负面。

  2018年8月22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主体及“15金鸿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公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并将其展望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

  2018年8月25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的风险提示公告》,发行人未于2018年8月24日将回售款及未登记回售债券的利息资金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法于2018年8月27日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的第三期利息和回售款。

  2018年8月25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主体及“15金鸿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公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A下调至BB+,并将其继续列入可能下调的信用等级观察名单。

  2018年8月28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的公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偿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

  2018年8月28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主体及“15金鸿债”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公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C。

  2018年10月10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公告》,公告了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判决或裁决情况、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和相关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年11月2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 金鸿债”债券违约进展公告》,公告了加速到期情况、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清偿安排等进展。

  2018年11月5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发行人不再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人2018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018年11月30日,发行人披露两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公告》,分别公告了协议签署情况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情况。

  2018年12月19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油金鸿黑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发行人将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东北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天津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9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15金鸿债”质押担保标的的公告》,将质押担保标的物由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93.33%的股权变更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

  2018年12月20日,发行人披露《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金鸿债”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公告》,公告了股权质押变更及办理情况。

  2018年12月29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发行人决定将参股公司REFLECTION OIL & GAS PARTNERS LTD(瑞弗莱克油气有限责任公司)25%股权出售给吉事达国际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9日,发行人披露《关于“15金鸿债”付息情况说明的公告》,表示将于2018年12月29日自行向全部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款项。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股东大会并择日另行召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取消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

  1.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201 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取消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2019年6月27日

  3.取消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取消原因及后续安排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19年6月27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现因会议筹备、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预计无法如期召开原定于2019年6月27日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并推迟审议原定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及股权登记日另行通知。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