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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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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产品产能增加,市场竞争力及市场份额有望进一步提升。

  同时,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确定了待研发项目清单:紧凑型的变电站构架、复合输电管道母线、研发GIS与DTB的复合壳体、电缆附件、复合输油输气管道、复合材料做整体的输电系统等。公司将加大力度,加快推动该等研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产品研发及试制。

  另外,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除了通过自身产能扩张实现业务发展外,也有利于公司借助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产业整合并购,进一步做强做大。

  2、持续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技术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根本,围绕客户需求不断提升公司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能力。首先,公司将着力打造集成产品开发体系(IPD),从市场需求分析、优化投资组合、异步开发,加强研发资源平台建设、通过跨部门团队合作,优化流程、强化项目和管道的管理等方面,构建系统,打造IPD流程;其次,整合研发资源,引进人才,积极调用外部力量,引入社会资源提升公司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最后,加强研发平台建设,好的技术假设是通过验证出来的,公司将加大硬件投入,打造研发平台。

  通过技术创新,公司一方面不断对现有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功能完善,提高产品性能;另一方面利用公司现有技术,通过自主研发、与国内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等形式不断开发新产品,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3、打造优秀、专业、高效人才团队

  公司始终把人力资源管理作为实现公司战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把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优化配置作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司以985、211高校为主,每年招聘近100名大学毕业生入职,招募和聘请专业化、多层次、成熟的技术专家、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等方面的优秀人才,以满足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公司将不断通过岗位价值评估、职位职级界定,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管理制度,积极提升员工积极性;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持续优化提升包括战略梳理、流程设计、组织架构、信息化系统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公司起草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长期分红回报规划(草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责任主体,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六、关于税款缴纳相关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马斌承诺:

  “本人承诺将按照于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按期缴纳税款,并承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一切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关于承诺主体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c、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d、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神马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承诺:

  1、将依法履行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作出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神马控股/本人持有的神马电力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神马电力有权扣减神马控股/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作为神马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神马电力若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神马控股及马斌、陈小琴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当承诺未能履行时,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八、公司滚存利润安排、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三)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则如下: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4、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市场需求风险

  本公司主要客户为电力设备制造商以及发电、输电与配电公司,而电力设备制造商的最终产品也主要销售给发电、输电与配电公司。全球经济持续发展,以及电力作为清洁二次能源在能源消费中比重不断上升,全球电力需求与电力投资作为基础公用事业领域投资预计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由此带来的对于输变电设备的需求也将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然而,如果全球电力行业总体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电、输电与配电公司全面调整建设、改造、更新换代的投资规划,缩减投资规模,或者全面延缓项目实施进度,都将可能使包括本公司在内的输配电设备制造行业内相关企业业绩发生较大波动。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变电站复合绝缘子产品覆盖了大部分电网公司和设备厂家,同时公司也参与制订了部分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是,当行业内其他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经营改善等手段有效提升产品性价比,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自主研发的高温硫化硅橡胶的配方技术,以及复合绝缘子的整体真空注射成型等核心技术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目前在复合绝缘子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最主要因素。

  随着世界范围内对新材料研究的不断深入,复合材料领域内新材料技术的出现,可能会使绝缘子在电气性能、安全性能、使用寿命等方面出现重大进步,从而对本公司现有的技术与产品形成较强的冲击。如果公司不能紧跟行业最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及时开发出维持技术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或者公司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与市场需求不能吻合,则公司产品可能面临技术替代风险。

  (四)技术人员不足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稳定、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业内各家公司对高级技术人才、专业服务人员和新技术研发团队的需求也日益迫切。本公司地处苏中地区,地理位置较北京、上海、苏州、厦门等电力设备企业集聚的城市相比,对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人才和高水平研发人员的吸引能力有限。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提供具备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则可能造成技术人才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从而直接影响公司今后的发展。

  (五)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所处的绝缘子行业是涉及多门学科且技术含量较高的产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的研发和改进是公司赢得市场的关键。公司近年来取得的多数研发成果已经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了保护,部分研发成果尚处于专利的申请过程中,还有部分材料配方和制造工艺流程是公司在多年生产过程中总结出的非专利技术。为了防止该等核心技术泄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制定了技术保密制度,采用了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加密,并与相关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不仅严格规定了技术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而且对相关技术人员离职后做了严格的竞业限制规定。公司在制定薪酬激励政策时,也充分体现了向核心技术人员倾斜的原则。

  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防止公司核心技术对外泄露,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背景下,不排除公司的非专利技术发生泄密、专利技术受到侵害或核心技术人员出现流失等可能性。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六)技术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风险

  为保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公司坚持在技术研究、工艺开发、新产品拓展和新材料应用上持续投入大量研发资金,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研发支出分别为2,263.28万元、3,013.25万元和3,577.7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3%、4.43%和5.47%。虽然公司目前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但研究开发结果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研发不能取得预期技术成果,或研发成果不能转化为公司产品并为公司带来收入,则公司在研发上的资金投入可能无法带来预期的收益,从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

  (七)股权集中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在本次发行前,神马控股、陈小琴分别持有公司75%、25%股份。神马控股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斌设立的一人独资企业,陈小琴为公司董事,马斌和陈小琴为夫妻关系。马斌、陈小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来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通过其控制地位损害发行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八)业绩下滑风险

  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11,910.13万元、10,696.30万元和10,341.25万元。受国家特高压工程投资放缓、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2017年度同比2016年度下降10.19%、2018年度同比2017年度下降3.32%。当宏观经济或行业景气度下降、国家特高压工程投资放缓、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国际贸易争端等情形出现时,公司经营业绩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在未来期间的经营业绩甚至可能出现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自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稳定,行业发展态势良好,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公司的核心业务、经营环境、主要指标、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及盈利能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经营状况变动情况与行业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发行人的经营业务和业绩水准仍处于正常状态。

  经会计师审阅,公司2019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11,543.72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下降16.26%;净利润为1,566.19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下降8.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66.49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下降10.68%。下滑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的变电站复合外绝缘产品受特高压工程波动影响收入同比降幅较大,但在非特高压工程持续保持较好增长态势;同时发行人输电线路复合外绝缘产品继续保持在特高压领域的优势,营业收入随着特高压新增订单的转化而增加。总体来看,因电网投资进度和项目招标暂停等因素,导致2019年1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比2018年1季度下降,但下降的绝对金额较小(扣非后净利润下降金额为175.31万元)。此外,公司2019年1季度新增订单金额在17,972.94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增长69.08%。因此,虽然2019年1季度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公司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9年2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1,728万元至24,500万元,结合1季度实际情况可预计2019年上半年的主营业收入为33,208万元至35,980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下降-8.74%至-1.12%;发行人结合过往利润水平及2019年上半年成本费用管控举措,预计2019年上半年净利润为5,618.64万元至6,401.64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上升-11.55%至0.7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400万元至6,166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上升-11.61%至0.93%。

  上述数据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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