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2019】42号),警示函全文如下: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鲁永、吴少英、李陈涛、尤世喜: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9年2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59,445.24万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97,321.96万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对2018年业绩快报进行及时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鲁永、代总经理兼副总经理吴少英、董事会秘书李陈涛、财务总监尤世喜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鲁永、吴少英、李陈涛、尤世喜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