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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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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19-038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4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4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98,148,67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592,594.72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36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36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3-2218286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 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19-039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电子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启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黄向前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邓志红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叶选荣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调整及设置公司组织架构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六、审议通过了《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工资方案》及2019年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6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员工工资方案(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无异议并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根据李启文先生、黄向前先生、邓志红先生、叶选荣先生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员工工资方案》的具体内容,认为上述工资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李启文,男,196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讲师;曾任教于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曾在广东华侨信托、招商证券、广东粤财控股、久银投资基金等公司任职;2013年12月至今任广东前海高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向前,男,1976年10月出生,广东大埔人,党员,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工程学院工程硕士,水工建筑高级工程师。1999年8月至今在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水电站筹建处工程部、水电运管办、安全与宣传、知识产权、广东水电、日常运营与项目部负责人。公司第四届、第五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公司第五届纪委委员;2009年5月至今任水电站党支部书记。2012年11月至2016年5月兼任梅县新城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邓志红,男,1976年9月出生,广东梅县人,党员,本科学历,华南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水利电气技术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至今在公司工作; 1999年至2007年4月期间任梅县坝头水电站、大埔县梅江蓬辣滩水电站站长;公司第四届、第五届党委委员,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任广西水电总监;2008年11月至2013年4月任公司总工程师;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叶选荣,男,1979年6月出生,广东梅县人,大专学历,嘉应学院法律专业,助理级政工师。2002年4月至今在公司工作;2006年2月起在公司法规部、董秘室任职,期间任法规部总监;2010年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证书。2010年至2013年4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法规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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