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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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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9-032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氟多”或“公司”)与德国成可化学工程和咨询公司(CHENCO Chemical Engineering and Consulting GMBH)(以下简称“CHENCO”或“成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展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CHENCO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告。分别为:2011年7月21日《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1-037)、2012年2月23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2-09)、2012年11月8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2-60)、2013年6月1日《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3-019)、2013年7月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上诉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3-027)、2013年8月22日《关于不再启动涉外仲裁案上诉程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3-039)、2013年8月2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13-040)、2014年7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4—059)、2014年8月26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4—066)、2015年1月2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5—011)、2015年2月13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5—023)、2015年3月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5—040)、2015年6月2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5—065)、2017年5月17日《关于涉外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043)。

  二、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19)豫07执201号,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成可申请执行多氟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可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多氟多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裁决款项56,462,782.59元、执行费123,863元,合计56,586,645.59元。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多氟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司向新乡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认为:新乡中院(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已经明确对《仲裁裁决书》中的大部分款项不予承认,即:成可公司本次申请执行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生效裁决还确认了成可公司应当支付多氟多公司较大数额的款项,在将双方互相应付的款项折抵之后,多氟多公司不仅不应向成可公司支付款项,反倒是成可公司应向多氟多公司支付款项。如果计算到2017年5月10日,成可公司应付多氟多公司的数额为2203503.48人民币元。

  由于成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本案在执行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公司认为成可公司的执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截止公告日,公司已将《执行异议书》送交至新乡中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在按照新乡中院生效的(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扣除部分裁项之后,尤其是在将双方互相应付的款项折抵之后,多氟多不仅不应向成可支付款项,反倒是成可应向多氟多支付款项。公司将保留向成可追偿的权利。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执行异议书》。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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