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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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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9-05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信和、原告)诉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本公司或被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浩天信和支付报酬1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并驳回浩天信和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2004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诉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达公司)和被告(借款担保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该案执行阶段的法律事务及与该案涉及的担保合同相关的一切法律事宜,包括但是不限于代偿后向华运达公司的追偿。同时约定《委托代理协议》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即建行北京分行在借款纠纷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预计损失(实际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准),在确认被告该损失减少的情况下,被告应按损失减少数额的10%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被告应于协议签订后七日内预付10万元律师费(在支付风险代理费时予以折抵),风险部分自可以确定减少损失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或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律师费,原告委派王阳等律师团队参与全部涉及华运达案的工作……后被告与建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和解协议,减少了被告数千万的损失。在原告认为按约完成代理工作后,被告并未按《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并诉诸法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律师费及逾期利息(以上内容引自民事判决书)。本案基本内容详见2016年11月10日,          公告编号2016-097以及公司定期报告中诉讼相关章节。

  根据浩天信和事务所自行主张的相应报酬数额,以及浩天信和事务所提供委托代理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依法确认浩天信和事务所应当获得的报酬为100万元,关于浩天信和事务所超出上述部分的报酬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内容引自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浩天信和支付报酬1,000,000元;

  2、驳回原告浩天信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本公司负担13,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40,000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按照法院判决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在本期计提预计负债1,013,800元。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53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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