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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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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
暨股份减持进展的公告

  股东韩裕玉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19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裕玉女士计划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450万股(含),拟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67%(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当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韩裕玉女士的《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暨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获悉韩裕玉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87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99%,且达到预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数量的一半,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本次韩裕玉女士减持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裕玉女士、王娟女士、韩惠明先生(三人为一致行动人),本次韩裕玉女士的股份减持行为系公司首发上市以来发生的首次减持,且王娟女士、韩惠明先生自首发上市以来亦未发生过股份减持行为。

  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自此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至本次减持后,韩裕玉女士在公司拥有的权益累计减少比例4.7197%(其中因增发或股份回购等被动稀释比例为3.0098%,因本次股份减持减少比例为1.7099%)。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裕玉女士、王娟女士、韩惠明先生(三人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股份前后,三人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

  本次韩裕玉女士股份减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 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韩裕玉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一致,具体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韩裕玉女士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韩裕玉女士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有意向合计减持不超过300万股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有意向累计合计减持不超过600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韩裕玉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韩裕玉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韩裕玉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韩裕玉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韩裕玉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裕玉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说明

  1、本次韩裕玉女士的股份减持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韩裕玉女士的股份减持行为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行为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亦未违反曾作出的相关承诺;

  3、本次韩裕玉女士的股份减持行为遵守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其本次股份减持价格高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

  4、韩裕玉女士承诺自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5、公司将持续关注韩裕玉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韩裕玉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暨股份减持进展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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