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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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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28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于2019年6月17日9: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经《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9年7月5日下午14:00分,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议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29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9年 6 月 3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会议于 2019 年6月 17 日下午13: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凤久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5 人,实到 5 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监事会审议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按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经《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30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7月4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经开区昆仑街216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如下:

  1、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以上议案的相关内容,详见2019年6月18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三、提案编码

  ■

  注: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于股权登记日下午股票交易收市时持有“吉林化纤”股票的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亦可办理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二)登记时间

  2019年7月4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

  吉林省吉林市经开区l昆仑街216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吉林市经开区l昆仑街216号;

  (2)联系电话:0432-63502452,0432-63502331;

  (3)公司传真:0432-63502329;

  (4)邮政编码:132011

  (5)联 系 人:徐建国、徐鹏;

  (6)提示事项: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九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程序

  1、股东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20”;投票简称为“吉纤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者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7月5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7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7月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决定对下列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独立董事对九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31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司法拍卖受让股份取得法院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司法拍卖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20);2019年5月30日公司发布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23)。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收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裁定书》((2018)内执54号之十九),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2、本次增持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根据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增持前后相关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权益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2,238,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1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20,208,7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25%。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320,208,7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5%,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除此之外,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威直接持有公司65,114,39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0%。

  三、备查文件

  1、《法院裁定书》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化纤

  股票代码:0004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00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华融大厦6楼北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6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减少其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参与公开司法拍卖成功竞买吉林化纤187,969,920股股份,2019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内执54号之十九),裁定将

  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票67,669,172股,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票52,631,576股,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票67,669,172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上海方大所有,上海方大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6月14日,上述《执行裁定书》送达信息披露义务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1007室

  法定代表人:田小龙

  注册资本:60,000,000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高科技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策划,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冶金炉料、金属产品的销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7289818A

  成立时间:2003年2月19日

  营业期限:2003年2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

  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华融大厦6楼北区

  联系人:王麒印

  联系电话:021-63366696-6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上海方大的控股股东为方大炭素,实际控制人为方威先生。上海方大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名称: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党锡江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石墨及炭素新材料的研制、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碳纤维、特种炭制品、高纯石墨制品、炭炭复合材料、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制、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餐饮服务、宾馆、住宿服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5560A

  成立时间:1999年1月18日

  营业期限:1999年1月18日至2049年1月18日

  四、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上海方大的实际控制人为方威先生,方威先生简历如下:

  方威,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任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海方大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最近五年内,前述人员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基于看好吉林化纤所从事行业的未来发展,认可吉林化纤的长期投资价值。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继续增持吉林化纤股份的可能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未来12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战略发展需要,不排除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等其他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吉林化纤132,238,856股,占总股本6.71%,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直接持有吉林化纤65,114,39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30%,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合计持有197,353,250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比例为10.0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28日,上海方大通过参与公开司法拍卖成功竞买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67,669,172股,占总股本的3.43%;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67,669,172股,占总股本的3.43%;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52,631,576股,占总股本的2.67%。上述共计拍卖竞得股份为187,969,920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9.54%。

  2019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8)内执54号之十九),裁定将迪瑞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票67,669,172股,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票52,631,576股,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化纤股票67,669,172股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上海方大所有,上海方大可持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9年月6日14日,上述《执行裁定书》送达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该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上海方大持有吉林化纤股份比例由6.71%增加至16.25%;与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由10.01%增加至19.55%。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吉林化纤320,208,776股,占总股本的16.2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合计持有385,323,170股,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比例为19.55%。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吉林化纤33,216,300股,占总股本1.69%。2019年5月28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东海基金-鑫龙14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吉林化纤股票99,022,556股,占总股本5.0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法院执行裁定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9年6月17日

  

  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2019 年6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田小龙

  日期:2019年6月17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吉林化纤”)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5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338,345,864股人民币普通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9,999,998.24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6元,委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截至2014年11月18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899,999,998.24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38,999,999.93元后,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860,999,998.31元划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达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0802210629200069118账号内。另扣除与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和其它发行费人民币4,575,045.87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6,424,952.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中准验字[2014]105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1月19日上述资金全部到账。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用途

  吉林化纤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不存在用途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不适用。

  (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经2015年2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5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92%,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开承诺收益。

  前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实现的经济效益无法具体测算。主要表现为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对公司转型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均为补充流动资金,无用于认购股份资产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照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第二部分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65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071号)。

  二、实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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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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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9月22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原计划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克”)实施的“1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总投资29,62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变更后项目“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由公司实施,总投资45,840.4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29,926.78万元。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同意对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由本公司厂区内变更为本公司厂区附近的新地块。

  (四)前次募集资金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鉴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47,418,488.19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7,418,488.1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出具核查意见,并已披露。

  (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8年9月7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4,000万元和2018年12月7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2,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三个月,在本次归还募集资金后,公司后续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7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年10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7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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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2016年实现效益1,865.54万元,2017年实现效益3,779.65万元,2018年实现效益5,706.69万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2017年实现效益6,329.59万元,2018年实现效益9,222.04万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均为募集现金进行项目投资,无用于认购股份资产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照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并已置换金额为220,510,922.66元,其中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置换13,136,379.61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置换137,171,672.05元;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置换70,202,871.00元。

  六、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9年6月17日批准报出。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独立董事对九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应当由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独立董事:年志远、丁晋奇、刘彦文、李金泉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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