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6月14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6月13日下午15:00-2019年6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309号比音勒芬大厦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秉政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8,964,853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15,725,9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股份81,600,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605,7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89%。
出席现场会议的2名股东申金冬(持股数量为6,800,000股)、唐新乔(持股数量为2,720,000股)为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关联股东,对全体议案回避表决,合计持股9,52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1,005,9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05,7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9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5,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5,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5,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5,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205,9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05,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