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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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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2019-04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574,621,415股(公司2018年末股本589,876,415扣除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终止待回购注销股份15,25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14,924,283.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开盘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终止待回购注销股份后的股份数574,621,415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 574,621,415*0.2/589,876,415=0.194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48)+0]÷(1+0)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廷义先生、雷敬国先生、化新民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跃平先生所持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明泰铝业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9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2019-04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6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1.01议案名称: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和管理机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锁定期、解锁日和禁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8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9议案名称: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解锁、变更及终止程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0议案名称: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1议案名称: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2议案名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第1、2、3、4项议案(含第1项议案的全部子议案)已经拥有表决权股东(关联股东已回避)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董事马廷义先生、刘杰先生因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中存在其亲属(该等关联关系中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化新民先生为本次激励对象,前述3名董事为关联股东回避第1、2、3、4项议案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季正刚、毕玉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9-048

  债券代码:113025       债券简称:明泰转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11.49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1.30元/股

  ●明泰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6月17日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发行了18.39亿元可转债,转股价格11.49元/股;可转债于2019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明泰转债”,债券代码“113025”。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8年实现净利润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以574,621,415股(公司2018年末股本589,876,415扣除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终止待回购注销股份15,25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14,924,283.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未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明泰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明泰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 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为11.49元/股。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终止待回购注销股份后的股份数574,621,415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 574,621,415*0.2/589,876,415=0.19元/股,因此计算调整后的转股价P1为11.30元/股。

  调整后的明泰转债转股价自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即 2019年6月17日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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