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6月1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6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8名,实际表决董事8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3)。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4)。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3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顾地”)拟向兴业银行马鞍山分行申请1,200万元贷款授信,授信期限为一年(上述授信额度以最终合同签订的额度为准,但不超过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审批的授信概述

  截至目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2019年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额度总计96,300万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申请及授信期限,以各家银行最终确定的授信为准)。

  二、本次申请授信的情况

  马鞍山顾地现拟向兴业银行马鞍山分行申请1,200万元贷款授信,授信期限为一年。

  以上授信贷款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贷款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应以公司在贷款额度内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任永明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该笔贷款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担保、抵押、信托融资、保函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及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 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4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顾地”)拟兴业银行马鞍山分行申请1,200万元贷款授信,公司拟为上述贷款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

  2、产权及控制关系

  马鞍山顾地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

  3、马鞍山顾地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4、信用及负债情况

  马鞍山顾地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情况,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

  5、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2)担保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反担保人:马鞍山顾地中小股东董大洋及其配偶汪为琴

  (4)被担保的债权形成时间:以实际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担保金额和方式:本次为马鞍山顾地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马鞍山顾地持股30%比例的股东董大洋及其配偶汪为琴提供不超过公司为马鞍山顾地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费用等款项总金额30%的反担保。

  6、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就上述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根据马鞍山顾地实际借款情况在担保限额之内与相关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四、截至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1340.64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7%,上述担保金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以及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执行。

  五、董事会意见

  马鞍山顾地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申请的贷款额度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6日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5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119)。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

  2019年6月6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任永青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9号)。现将与其相关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一族投资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绿地中心中国锦22层。

  辛华,男,1973年6月出生,时任越野一族投资公司和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公司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

  任永青,男,1981年12月出生,时任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为顾地科技般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永青等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一)越野一族投资公司买入顾地科技股票情况

  2016年6月30日至9月29日期间,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299,344,065.75元,其中2亿元来自任永青,资金性质是借款,用途是购买顾地科技股票。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证券账户从开户起仅交易过顾地科技股票,以买入为主,交易期间从2016年7月11日至10月24日,除了2016年7月11日采用热键委托的方式下单,其它时候全部由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董事长辛华委托裴某使用其手机下单。该账户还使用股票质押回购的方式融资买入顾地科技股票,期末持有顾地科技17,009,623股。

  (二)任永青买入顾地科技股票情况

  顾地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任永青通过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顾地科技95,991,420股,占总股本27.78%。@

  (三)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任永青为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购买顾地科技股票提供融资安排(提供借款共计2亿元),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任永青与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2016年9月20日,任永青通过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顾地科技95,991,420股,占总股本27.78%。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证券账户累计买入8,107,391股顾地科技股票,截至当日收盘时,上述双方合计持有顾地科技104,098,811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0.1%,且继续购买顾地科技股票。截至2016年10月24日,双方合计持有顾地科技1 13,001,04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2.7%,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未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二、任永青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向顾地科技31位股票激励员工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事实

  2016年11月23日,顾地科技披露《201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给予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公司31位员工2,764.8万股(占总股本8%)的股票激励,授予价格为17.31元每股。

  2017年1月,任永青为上述31位员工提供资金认购激励股票,并与31位员工签署借款协议,由辛华担保,约定股票解禁后按出资方要求在二级市场卖出、出资方要分享50%的股票收益。2017年1月23日,任永青通过贾某云、张某伟和刘某银行账户按照上述员工各自认购金额将资金转入31名股票激励对象账户。随后,上述员工将这些资金作为股票认购款转入顾地科技账户。任永青未将上述向31名受激励员工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任永青和越野一族投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截至2016年10月24日,双方合计持有顾地科技113,001,043股,占总股本32.7%,但未依法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辛华系越野一族投资公司董事长,直接决策并组织实施向任永青借款及买入“顾地科技”事项,属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任永青作为顾地科技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31位员工认购激励股份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借款对应股份数额达到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8%。该事实具有重大性,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任永青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越野一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对任永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菅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6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