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070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起诉讼,如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案件资料的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获知公司可能涉及(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2019年5月29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企查查网站上查询到该案开庭公告。公司在此之前未收到关于此案的任何文件材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5月30日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法官取得电话联系,得知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起诉状、开庭通知等材料邮件寄送至公司原来的登记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公司登记地已于2018年3月变更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并进行公告),因无人领取被退回,法院已就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经法律顾问向法院邮寄申请提供本案相关材料的申请书,公司于2019年6月6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该案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佰朋(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一: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

  被告二: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城智联”)

  被告三:储小晗

  被告四:李佳蔓

  被告五:西藏发展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75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共计450天,以月利率2%计算)、公证服务费1000元、律师费811000元,本项共计3331.2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自2019年3月28日起的利息损失(以未偿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发展对被告天易隆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天易隆兴、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易隆兴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日,借款期限起始日以第一笔借款实际转账之日起算,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被告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对合同中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4月24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天易隆兴发放借款2500万元。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西藏发展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西藏发展对上述《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36773号《公证书》,自涉案《保证借款合同》生效及该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8年9月27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中信执字01579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决定书》,对(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36773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三、 公司说明

  公司已向法院递交对此案的答辩意见,主张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将尽快向拉萨市公安局反映涉诉相关情况,恳请拉萨市公安局调查案件真实情况,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对公司的影响

  1、本起诉讼,如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9)鲁05民初182号借款纠纷原告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