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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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别为-25,906.63万元、8,562.68万元和-70,448.24万元。2016年及2017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亚太通信银行借款增加的影响,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归还银行借款和支付股利。2018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是亚太通信归还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借款导致的。
5、资本性支出分析
1)最近三年资本性支出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资本性支出主要是为公司建造和发射卫星支出、购买卫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发生的支出。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91,739.22万元、230,554.18万元及111,663.32万元。
2)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
未来1-3年,公司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主要为卫星建设项目相关的支出,包括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星18号卫星的建造支出以及中星6C等在建卫星的建设支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如下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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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及政策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最近三年股利实际分配情况
1、2016年分配2015年度实现利润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公司于2016年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9,768.33万元,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分红,其中,航天科技8653.76万元,火箭研究院547.03万元,五院547.03万元,中国金电20.51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股利已派发完毕。
2、2017年分配发行人改制期间利润情况
经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7]446号)批准,卫通有限以截至2016年6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8,442,988,996.34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中国卫通,折股后的总股本为360,000.00万元,其余4,842,988,996.34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6月26日,中国卫通召开创立大会暨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卫通《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中国卫通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及股东监事。2017年6月26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G12077号)。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G29833号),发行人自改制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不含该日)至股份公司成立日2017年6月26日(含该日)期间的母公司净利润为24,825.29万元。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相关规定,2017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的滚存利润24,825.29万元进行分配,其中,航天科技21,991.80万元,火箭研究院1,390.40万元,五院1,390.40万元,中国金电52.70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中国卫通已支付24,825.29万元,改制期间滚存利润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除发行人改制期间利润分配之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再进行利润分配。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对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进行分配,具体为:公司本次发行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二)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三)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四)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如下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四)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六)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七)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公司在利润分配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股东利益:
(一)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共拥有7家一级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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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审计。
(1)亚太国际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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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国际是一家注册于BVI的商业公司,其成立主旨是投资控股,本身没有经营业务。公司持有亚太国际42.86%的股权。
亚太国际持有亚太卫星51.78%的股权,亚太卫星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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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卫星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1045,注册于百慕大。亚太卫星于1996年设立,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拥有亚太通信等具有实体业务的子公司。报告期内,亚太卫星经审计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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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通信是亚太卫星的核心资产,主要从事卫星空间段运营相关业务。亚太通信拥有完整的卫星空间段资源,运营着亚太5号、亚太6号、亚太7号、亚太9号、亚太6C及亚太5C 六颗在轨卫星,覆盖亚洲、欧洲、非洲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播和电信客户提供优质的卫星转发器、卫星通信与卫星电视广播传输服务。亚太通信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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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国际、亚太卫星、亚太通信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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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通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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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鑫诺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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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广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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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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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东方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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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直播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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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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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18号卫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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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
(一)项目必要性
本项目由中国卫通建设基于Ka和Ku频段的通信卫星并配套发射、测控等相关内容,卫星发射成功后由中国卫通实施经营活动。本项目体现了国家战略与中国航天发展战略的高度统一,同时契合了公司的战略定位及发展诉求。
(1)实现传统卫星通信系统向高通量卫星系统的转型,增强国际竞争力
从传统卫星通信系统向高通量卫星系统的转型是卫星通信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相比于传统通信卫星,高通量卫星更高的通信容量和更低的单位带宽成本,以及更灵活的终端配置使其可以胜任传统通信卫星的应用领域,同时高通量卫星的自身特点使其市场应用将更为侧重流量数据通信端,有助于宽带接入、中继通信、移动通信应用领域的发展。
大多数的高通量通信卫星采用的是Ka频段。Ka频段卫星平台、有效载荷软硬件以及地面应用系统技术先进,系统复杂,代表了当代商用民用通信卫星的最高水平,目前只有美国、欧洲等少数发达国家拥有这一先进技术。2017年4月,我国首颗高通量通信卫星中星16号发射升空,标志着我国卫星通信进入高通量时代,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通信卫星宽带应用。未来,随着中星18号卫星的顺利发射,将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构建高通量卫星系统,完善我国宽带网络体系。同时,有力带动我国的卫星制造和卫星应用能力,打破当前欧美垄断全球先进卫星通信技术的局面,极大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2)大力拓展卫星通信领域,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保障国家卫星通信安全
本项目配置的境外Ku频段波束转发器,可以增加中国卫通境外卫星频率资源的储备,为那些电信基础设施欠发达的丝路沿线国家提供卫星通信网络接入能力,为满足国内中资企业“走出去”需求,提供有效的通信技术手段,为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国内Ku频段波束转发器,可部分满足国内卫星通信市场对于Ku频段卫星资源的迫切需求,对于确保国家卫星通信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组网实现国内Ka频段全国覆盖,为“互联网+”和“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本项目配置的国内Ka频段多波束转发器,为中星16号卫星的有效补充,通过中星18号卫星项目Ka多波束覆盖我国东北和西北部地区,将进一步实现国内Ka频段全国覆盖。
Ka频段卫星其可用频带宽、点波束增益高、终端小型化、覆盖范围广泛等技术特点优势,是建造和使用宽带卫星的基础,中星18号Ka频段高通量卫星资源与中星16号Ka高通量卫星的共同组网,将有助于发挥协同效果,有效推动国内基于卫星通信的互联网应用,为包括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在内的全国广大地区提供宽带网络接入能力,为缩小国内数字鸿沟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互联网+”和“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项目效益分析
经测算,本项目预计实现年均营业收入为23,620.42万元,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为6.81%,投资回收期(税前)为12.95年(含建设期)。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1、产业准入政策变动的风险
目前,我国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通信卫星运营业务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公司业务涉及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和卫星应用服务等业务需取得《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规定,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在我国属于外商禁止类行业。上述政策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和前置条件。若未来产业准入门槛降低或放宽对外资的限制,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中国卫通及下属公司鑫诺卫星在报告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报告期内中国卫通及下属公司鑫诺卫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优惠。报告期内,公司因享受上述两项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分别为6,271.04万元、5,441.43万元和4,870.56万元,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4.33%、13.97%和11.64%。未来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市场风险
1、国际竞争激烈导致价格下降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通信卫星运营商数量增加,卫星研制水平不断进步,使得卫星转发器带宽供给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传统的C、Ku频段资源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同时,公司主要客户多为政府机构及大型企业,其市场议价能力较强。基于竞争对手及主要客户的压力,公司可能面临主要服务价格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2、境外经营的风险
中国卫通下属公司亚太卫星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运营管理着6颗通信广播卫星,主要在境外市场开展空间段运营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58%、39.97%和37.35%,境外业务占比较大。在拓展境外业务时,公司将受到双边贸易关系、业务所在地相关法规政策差异、经营环境差异以及汇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一旦当地法律法规和经营环境发生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高通量卫星市场拓展未达预期的风险
中国卫通于2017年4月发射的中星16号卫星以及在建的中星18号卫星均为高通量卫星。中星16号卫星也是我国第一次将高通量卫星资源投入商业应用。高通量卫星具有带宽大、成本低、覆盖广、终端小等优势特点,已在欧美国家实现了商业化运营。尽管公司对于高通量卫星建设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同时有欧美国家的经验可以作为借鉴,但考虑到中国和欧美国家存在的国情差异以及新市场前期开发难度较大,可能存在市场拓展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4、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的风险
中国卫通拥有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和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我国唯一拥有自主可控商用通信广播卫星资源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卫星运营行业随着新的技术手段出现和市场供求变化而不断发展,高低轨通信卫星结合是未来卫星通信发展的趋势,中国卫通已经启动低轨卫星星座的论证工作。未来不排除有其他市场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境内通信卫星运营市场当中,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可能会发生相应变化。
5、不同通信手段竞争的风险
光纤通信作为有线通信的一种,具有频带宽、传输损耗低、重量轻、抗干扰能力强、保真度高等优点,近年来普及程度不断提升,随着5G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将驱动网络向高速率、低时延、大容量升级,给光纤通信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加大了卫星通信的竞争压力。同时根据工信部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相关事宜的通知》,为适应和促进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工信部未来将不再审批3400-3700MHz频段内新申请的空间无线电台业务频率使用许可,这一规定对通信卫星运营商在该频段开展业务也有相应影响。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等均是不同的通信方式,共同满足各类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应用服务,尽管不同通信方式之间各有特点、优势互补,不是完全替代关系,但不排除其他通信方式与卫星通信在部分重叠市场进行竞争,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主要为广电、通信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产业,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导向关联性较高,宏观经济的走势和景气程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下游市场的需求,国家政策的调整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如果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出现较大的波动,则将影响下游行业对于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的市场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经营管理风险
1、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卫星空间段运营服务是基于建设卫星项目开展,因此上游通信卫星和运载火箭研制技术水平、火箭发射服务水平等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通信卫星、运载火箭的研制水平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也不排除因技术、空间环境、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出现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的情况。公司对于卫星发射及在轨运行均购买了商业保险,因此,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不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考虑到卫星发射失败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既定战略规划开发潜在市场,卫星在轨出现重大故障可能导致星上原有客户流失,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由16颗卫星组成的通信广播卫星体系,可以有效分散单一卫星发射失败或在轨出现重大故障造成的风险,但上述情况的发生也会对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系通信、航空航天、物理、电子信息等诸多学科的综合性领域,运营商需要组建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不仅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也包括负责企业管理的管理人才和熟悉市场的业务人员,以提升经营效率和品牌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目前拥有一批通信卫星运营行业的专业人才,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海外经营的扩张,对人力资源的要求大幅提高,需要不断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及激励力度。如果公司无法保持现有管理、业务及技术人才的稳定性并吸引专业人才不断加入,则可能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对公司业务扩张和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3、卫星传输内容可能引起的诉讼风险
公司为用户提供广播电视、通信、视频、数据等传输服务过程中,作为卫星传输服务的提供方,无法事先审查客户传输的每项内容,因此无法避免用户传输的内容可能涉及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形。公司制定了卫星传输及技术服务协议合同范本,在合同范本中约定了追偿条款,即公司由于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客户进行追偿。同时,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合同全方位的法律风险动态管理。在合同签署前,严格执行合同审查程序,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慎核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实施合同履行监督程序,公司一旦发现或知悉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将及时停止相关服务。尽管公司已采取上述风险管理措施,但当公司因客户传输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承担责任且客户由于事前不可预见的情形无法向公司赔偿时,公司将承担相关损失。
(四)财务风险
1、关联采购占比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航天科技下属单位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40,465.56万元、140,034.48万元和84,373.98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0.58%、53.78%和60.73%。究其原因,一方面,基于我国航天工业的总体布局、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目前国内拥有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和运载火箭制造能力,且能够商业化应用的研制主体主要集中在航天科技集团系统内,以五院和火箭研究院为主;通信卫星是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角度,有必要更多选用自主可控的国产化产品。五院和火箭研究院研制的地球同步轨道通信卫星、运载火箭产品能够满足商用卫星的发射和运营需求,能够满足卫星安全平稳运行的质量要求。因此,在我国现有航天产业布局情况下,为满足商业卫星发射运营需求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中国卫通主要从五院和火箭研究院采购卫星和运载火箭,是必要和合理的。发行人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采购价格,航天科技不进行干预或指导,发行人均已按照交易发生时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相关审批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规范,并建立了相关内控制度,以对未来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但若上述内控制度得不到有效运行,则可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性产生影响。
2、中星9A卫星减值风险
2017年6月,中星9A卫星因火箭原因未能到达指定位置,中星9A通过消耗自身燃料运行至预定轨道导致使用寿命减少,经评估,中星9A使用寿命剩余4.04年。2017年12月,公司已收到中国人保关于中星9A卫星损失的全部理赔款14,906.67万美元,上述事项对净损益不产生影响。鉴于中星9A的使用寿命减少,公司对中星9A进行了减值测试,2017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5,047.09万元。若中星9A的实际剩余使用寿命未能达到评估的4.04年,或由于中星9A使用寿命缩短导致实际运营时产生的现金流量未能达到预期,则可能存在对中星9A再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
3、汇率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占比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分别为102,958.83万元、104,766.49万元和100,632.56万元,公司汇兑损失分别为332.27万元、3,838.86万元和-4,782.48万元。截至2018年底,公司货币资金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为73,980.71万元。若未来人民币与相应外币汇率发生较大变动,则公司汇兑损益可能增加,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因成本增加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有所波动,其中一项原因是新建卫星导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成本。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的卫星项目包括中星6C、中星18号等,由于新建卫星投入运营后需要一定的培育期来拓展市场,卫星转发器使用率在运营期的前几年普遍较低,因此随着上述在建的卫星陆续转入固定资产,发行人营业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将有所增加。若新建卫星收入未能覆盖增加的折旧成本,将导致公司毛利阶段性下降,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5、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30,448.30万元、35,310.72万元和29,377.36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10、6.23和6.42。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主要欠款单位资信状况良好,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但若公司下游客户经营出现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支付款项,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应收账款发生坏账导致对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风险。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航天科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359,236.24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合计为99.79%,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本次发行后,仍有可能发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它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或重大决策进行控制,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募投项目存在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中星18号卫星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市场环境、通信卫星运营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虽然公司做出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为投资项目作了多方面的准备,但可能会受到国家和产业政策变化、通信卫星运营市场环境变化、用户规模增长变化、建造和运营成本上升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具备顺利实施项目的能力,且项目达产后有助于公司服务能力的提高。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培育期,且项目投产后,按照公司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每年产生的折旧费用将出现增加。如果市场环境、技术发展、产业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时间的建设和培育,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七)不可抗力的风险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尽管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但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突发性不可抗力事件会对公司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并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营业务销售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销售合同共计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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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营业务采购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在履行中,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采购合同共计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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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星通信大厦出租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正在履行中的超过1亿元的卫星通信大厦出租合同共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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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合同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银行借款合同共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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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亚太通信(作为借贷人)与亚太卫星(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订立融资协议,亚太通信获得授信总额最高为215,600,000美元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将用于亚太通信的营运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银行借款的偿还、卫星的采购、卫星的发射服务及该等项目的营运资金。亚太通信以亚太6C卫星之保险索偿所得作为抵押。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的余额折合人民币约38,182.02万元,扣除一年内到期部分22,594.93万元,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为15,587.09万元。
(五)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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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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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保荐书;
2、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上文件将在指定网站披露,并将陈放于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场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
1、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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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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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查阅地点外,投资者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查阅。
三、查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