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39,80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仲裁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
2.案件金额:本金人民币39,809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至11月,中珠集团在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其持有 “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作为质物,融入资金39,809万元。由于质押股票价格下跌,前述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的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中珠集团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使前述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回升至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以上,构成违约。
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中珠集团偿还公司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本案。
二、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中珠集团应偿还公司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公司有权以中珠集团质押的 “中珠医疗”及其孳息优先受偿。
三、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尚未执行完毕,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