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5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神华宁煤石嘴山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供暖部分)材料采购一标段购销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2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供暖部分)材料采购
中标候选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3)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供暖部分)材料采购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根据2019年4月12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供暖部分)材料采购》公开招标采购[NXDX-2019-019]结果、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耐热聚乙烯(PERTⅡ型)保温复合塑料管材及配套管件采购购销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供应商: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采购方: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供暖部分)材料采购一标段
签订地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合同标的:耐热聚乙烯(PERTⅡ型)保温复合塑料管材及配套管件
供货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
交货时间:按采购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完成供货
合同金额:捌仟零柒拾柒万零捌佰贰拾捌元叁角贰分(¥80,770,828.32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632358871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
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法定代表人:王吉峰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 23 日
经营范围:热能的采购、生产、销售供应;供热所需设备、管件、阀门、标准件及锅炉辅助设备、水泵、水处理设备、供热材料的销售;供热防腐除垢服务;供热设施维修及改造;供热管网的设计、安装、施工和维修,供热计量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采购方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供应商: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采购方:石嘴山市皓泰热力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耐热聚乙烯(PERTⅡ型)保温复合塑料管材及配套管件
3、合同金额:本合同暂定总价¥80,770,828.32元(大写:捌仟零柒拾柒万零捌佰贰拾捌元叁角贰分),合同最终价款以实际需求供货量与本合同附表《合同价格附表》中的单价为准进行结算。
本合同按照价税分离的标准签订,货物的总价由不含税价和税额组成,合同中的税额按照国家最新出台制造业等行业的现行税率(13%)执行,若国家对制造业等行业的税率进行调整,本合同将按照国家最新制造业等行业税率执行,所发生的所有税款由供应商承担。
本合同中货物的含税总价是货物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试验检测及验收合格前和保修期内备品备件、质量保证期的费用以及提供技术服务费用、供应商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完成供货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并已考虑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责任及费用。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材料设备进场后复检的费用含在上述合同单价中。
4、交货时间:接采购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完成供货
5、结算方式、期限:
(1)、合同签订后,采购方向供应商预付1,000万元作为备料款,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分三批次扣减货款。
(2)、供应商按照采购方实际需求供货,每批货物进场并经双方验收后,每月底双方对批次货物进行结算,采购方向供应商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60%,安装检验合格无质量问题支付该批货款金额的30%, 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6、违约责任
供应商须向采购方交纳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的方式),若供应商所交付的产品与招标或双方商定技术标准不符,或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采购方有权在取消供应商供货资格的同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供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提请采购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供货连续: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供货;调解要求停止供货,且为双方接受;法院要求停止供货。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金额为80,770,828.32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5.58%。
2、该项目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19年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工程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本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神华宁煤石嘴山市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 (供暖部分)材料采购一标段购销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53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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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06),于2019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于2019年2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于2019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于2019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于2019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6),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63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8%,购买的最高价为8.48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7.60元/股,已使用的资金总额为44,152,116.05元(含交易费用)。
2019年5月,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购买的最高价为8.48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8.37元/股,已使用的资金总额为4,200,589.52元(含交易费用)。
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委托时段及委托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最大数量为3,820,000股(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1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1月23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59,536,556股的25%;
3、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情况,按照《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相关规定实施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