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2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实施利润分配,即以229,116,520股(本次分配实施前总股本 229,646,720股扣除已回购股份530,2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20,486.8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29,116,520×0.09÷229,646,720≈0.0898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98)÷(1+0)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338327)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王珍海先生、王冰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存放于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环城北路276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8955876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3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19 年3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 年3 月22日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修订稿)》,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了《威龙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    公告编号为:2019-018)。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1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威龙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为:2019-002)。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于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3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成交最低价为12.46元/股,成交最高价为13.14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799,815元(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