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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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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光机科技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光机科技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关系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光机科技系光机所控制的企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光机科技与光机所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拟向包括光机所、光机科技等在内的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光华微电子100%股权,收购人拟分别以各自所持光华微电子股权为对价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股份及支付的现金。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体业务规模扩大,主营业务产品将在光电测控仪器设备、光学材料和光栅编码器等的基础上,增加被动元件、集成电路等产品专用自动化精密生产设备,产品结构进一步丰富,实现上市公司在光机电一体化民用产品市场的突破和扩张。多样的产品结构将提高光华微电子风险抵御能力,实现上市公司多元化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科研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在“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及光华微电子资源,持续立足于光电仪器及装备制造业务,加快军民两用技术的创新,聚焦先进光电仪器及装备的研发、生产和市场开发,有助于维持并提升上市公司在高端光电仪器与精密设备研制、生产领域的市场地位。

  光华微电子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较强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本次收购完成后,奥普光电在盈利能力方面将得到提升,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综上,通过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将得以置入优质光机电资产,加快对光机电一体化民用市场的延伸布局,为上市公司创造新的可持续盈利的增长点,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为上市公司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

  二、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和光机所、光机科技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光机所、光机科技对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作出了锁定期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收购人光机所、光机科技已分别做出决议,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本次交易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完成财政部、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级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审批程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收购前后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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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光机所、光机科技等在内的8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光华微电子100%股权,收购人拟分别以各自所持光华微电子股权为对价认购上市公司新发股份及支付的现金。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载光华微电子100%股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经各方协商后确定。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光华微电子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9,1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中光华微电子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9,100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向光华微电子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为22,452,826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三、《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19年5月31日,上市公司与光华微电子全体股东光机所、长光财兴、风华高科、光机科技、华盈科技、光盈科技、光聚科技及华聚科技签署《购买资产协议》。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1、标的资产及其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光华微电子100%股权。

  协议各方同意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价值进行评估。光华微电子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系参考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确定。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审议本次重组的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经双方商定为12.19元/股。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调价机制

  上市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含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发行价格的调整不影响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即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无论在调价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决议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均应视为各交易对方同意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意见且对此无异议。

  若在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再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三)支付方式

  1、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金额

  本次重组收购价款合计为39,100万元,由上市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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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股份价格、数量作相应调整。

  2、现金的支付进度

  (1)若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成功实施,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以配套融资资金一次性支付,支付进度如下: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且配套融资实施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本次重组的股权转让方支付现金对价;

  (2)若上市公司配套融资未实施、配套融资失败或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现金对价,则本次重组的剩余现金对价由上市公司自筹资金一次性支付,支付进度如下: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本次重组的股权转让方支付现金对价。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票解锁情况如下:

  自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对交易对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予以锁定,并于下列日期(以最晚发生的为准)解除限售:自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光华微电子实现2019年度-2021年度业绩目标或交易对方履行完毕全部业绩和减值补偿承诺之日。

  (五)资产交割安排

  本次重组的交割日为标的资产办理完毕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自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股份事项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交易对方应就此向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股份登记机构依法将目标股份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之日为完成日。

  标的资产的交割须以下列前提条件在所有方面均已满足或被上市公司豁免为前提:

  1、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直至交割完成的期间,光华微电子生产经营没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不存在以下影响光华微电子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光华微电子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光华微电子的行业地位或光华微电子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光华微电子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其他可能对光华微电子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交易对方及光华微电子遵守本协议第七条约定关于过渡期的安排;

  3、光华微电子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应签署并出具形式和内容符合协议要求的《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承诺函》。

  (六)过渡期的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准)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实现的全部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出现的亏损则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弥补,交易对方应按本次重组向上市公司转让的光华微电子股权比例承担补偿义务。各交易对方应就其各自承担的过渡期亏损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准)为期间的损益,由上市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审计确认盈亏情况,并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审计基准日;若标的资产发生亏损,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光华微电子不进行分红。交割日(不含当日)后,光华微电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

  (八)债权债务及人员

  鉴于本次重组转让的标的资产为光华微电子100%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光华微电子及其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会发生变化,光华微电子及其子公司将继续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其原有债权债务,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和人员重新安置事宜。

  同时,光华微电子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承诺,在《利润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在光华微电子任职,在此期间若光华微电子与该等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的,在原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该等人员应至少续约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除非上市公司同意光华微电子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生效:

  (1)本次重组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光华微电子股东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其他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如上述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8个月内全部实现,则任何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协议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对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

  (2)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4)若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重组,则自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通知发布之日,协议内容对交易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视为各方一致同意解除。

  (十)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任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各交易对方对各自的违约行为应当向上市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交易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所受的损失,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本次重组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如光华微电子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违反本协议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承诺,则交易对方应当向上市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但因该等人员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光华微电子终止劳动关系的,不视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

  守约方对违约方提起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守约方对违约方的索赔应在守约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违约事项发生后的2年内提起。

  四、《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9年5月31日,上市公司与光机所、长光财兴、风华高科、光机科技、华盈科技、光盈科技、光聚科技、华聚科技签署《利润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

  (二)承诺净利润

  交易对方承诺,光华微电子在业绩承诺期间净利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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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承诺净利润为光华微电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配套募集资金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因光华微电子员工持股等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承诺考核范围,即交易对方不需对股权激励费用导致光华微电子实际净利润减少的部分承担补偿义务。

  (三)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数的计算标准

  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后,每一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光华微电子进行审计,光华微电子净利润以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配套募集资金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因光华微电子员工持股等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承诺考核范围。

  其中,配套募集资金对净利润的影响数计算公式如下:

  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产生的收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增资或借款给标的公司的金额×同期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1-标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5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市公司改变其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在利润承诺期内,未经上市公司同意,不得改变标的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若光华微电子在业绩承诺期内被出具否定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相应业绩承诺年度的净利润视为0。

  (四)补偿安排

  交易对方作为补偿义务人,对光华微电子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承诺承担利润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之间对于补偿金额的分担,按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持光华微电子股权比重计算,具体如下:

  ■

  各交易对方对本协议所约定交易对方需履行约定的利润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利润补偿

  若根据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数计算标准确认的光华微电子业绩承诺期三年累积实现净利润低于相应累积承诺数的,交易对方承诺按以下计算公式分别向甲方提供补偿:

  (1)股份补偿

  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之和)÷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金额÷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

  (2)现金补偿

  如交易对方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交易对方应用现金进行补偿,补偿现金金额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偿现金额=(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之和)÷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乙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金额-乙方已补偿股份数量×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

  2、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估值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需在上述补偿股份数量基础上另行补偿股份或现金,另行补偿股份或现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另行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

  另行补偿现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额。

  3、补偿措施

  交易对方应优先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履行上述补偿义务,股份补偿不足部分应以现金进行补偿,且交易对方所有补偿合计上限为其本次重组获得的对价总额。

  若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交易对方补偿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有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应将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无偿退还上市公司。

  股份补偿方式为上市公司方以1元总价向交易对方回购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补偿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应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的90个工作日内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甲方将对前述报告进行单独披露。

  若根据《专项审核报告》交易对方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则上市公司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确定应回购股份数量和/或应补偿现金数额,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关回购议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后9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交易对方须补偿现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确定应补偿现金数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将现金补偿款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五)业绩奖励

  业绩承诺期届满,按前述标准确定的光华微电子累积实现净利润超过相应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不含本数)的,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并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后,光华微电子将超额部分的4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支付给光华微电子在职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且该等超额业绩奖励不得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

  奖励资金的支付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若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光华微电子应对在职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进行奖励的,时任光华微电子董事会应于《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定超额业绩奖励数额、名单及具体分配方式,并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90个工作日内,光华微电子应将超额业绩奖励款支付至在职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六)协议的生效

  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有权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次收购支付对价的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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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50883号),标的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列示: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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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简要利润表

  单位:元

  ■

  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4、主要财务指标

  ■

  5、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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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中,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020313号)。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收益法下拟购买资产评估价值39,100.00万元,相比拟购买资产账面价值13,682.88万元,增值25,417.12万元,增值率为185.76%。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购买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最终作价为39,100.00万元。

  六、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和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获得的奥普光电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全部锁定,并于下列日期(以最晚发生的为准)届满之日解除限售:①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②光华微电子实现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业绩承诺目标或承诺人履行完毕全部补偿义务之日。

  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奥普光电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本次以光华微电子股权所认购的奥普光电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在奥普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奥普光电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承诺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权奥普光电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奥普光电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该等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上述股份锁定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5、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承诺人由于奥普光电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奥普光电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6、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承诺人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七、免于要约收购

  本次交易前,光机所持有102,354,784股奥普光电股票,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2.6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光机所控制的企业光机科技、长光集团分别持有454,300股、455,000股奥普光电股份。本次交易前,光机所及其控制的企业光机科技、长光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43.03%。本次交易中,光机所及光机科技以持有的光华微电子股权分别认购4,583,432股及2,995,707股奥普光电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机科技、长光集团将合计持有110,843,223股上市公司股票,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2.23%,光机所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假设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4,800万股,且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参与认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机科技、长光集团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0,843,223股股票,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5.71%,光机所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机科技已承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奥普光电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若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摘要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批露,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应当批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批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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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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